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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 第《282号《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4《年1:0月24《日 :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第】三条 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   ?  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   《  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移【民、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违法建筑!查处的?配合协调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违法:建筑获利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  !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 , :。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预防和?。控制物业管理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 第九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一)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   (《二):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 《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制定分期成片整治!计,划依:法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 》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理决定   !  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存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处以拆除— ,     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二条 决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 ,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  :  (二)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    《 (三)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或者》。回填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 ?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申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三—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处以没收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等处理 ! ,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 — 第十五条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搬出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自行【搬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有!关财:物    】 临时保管费用【。、强制拆除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承担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 : ? 第:十,七条 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 】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法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对《该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登记进行限制 】   《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解除限制 !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公安、《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 第】。二十条 建》筑,(市:政)设计单位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一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和举报违法—建筑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资质》核定管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业绩材!料之一房屋行业【。协,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和举报【违法建筑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评优!的业绩材料 】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 !    》 (一)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 —。 ,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  ?  : (三)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的 【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政)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 ,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规定】的罚:款 》    《(一)?违法建筑《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