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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 20?14年?10月?24日 《。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 , ? 第三条 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实行—综合执法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  :   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移民、!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违法建《筑查处?的配合协调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违法建筑》获利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 ! ,  ?。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制止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   【。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预防和控制【物业管理区域—内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 第九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  :(,。一)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  《 ,  (二)》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 ? ,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制:定分期成《片整治?计,划依法?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 】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理【决定:     】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存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处以拆除 【     》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二条 决】定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   《  :(一)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 (二)《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 ,(三)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或者回填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或】者回:填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申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处以没收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等处理 !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 第十五【条 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搬出《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自行搬?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公告当事人认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可以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有关财物 !。 ,     临—时保管费用、强【制拆除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承担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第十七条 —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类登记手《续 :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法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对该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登记【进行:限制 —    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解除限制! ? :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公安《、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 !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条 建筑(市】政,)设计单《位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施工单位不得承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和举?报违法建筑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资质核定管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业绩】材料之一房屋—行业:。协会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和举报违》。法建:筑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评优?的业绩材料》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不得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并向有关!单位:、,行业组织通报 !     (—一)不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 【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阻碍对违法建【筑实施行政强—制的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相关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拒不停止—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政)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 :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筑当事人】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规定的罚款 【   《  (一)违法【建筑用于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