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责任保险)
【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 ,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