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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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 ,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 , 第九?条(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 ,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