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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 ,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责任保险) 】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 ,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