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  》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 ,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