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 ,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责任保》险):
:。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 ,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