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 ,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  :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  :第九条(《责任保险)  【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 ,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