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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责任保险) !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