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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 ,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