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 ,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 ,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