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 ,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责任保险)
【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 ,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