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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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 ,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 ,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 ,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 第九条(责【。任保险?)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