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市长》。韩正:
《 《 ? ! 【 》 : 】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 ,第一条(《目的)
《。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 第三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指的地下空!间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其【。中民防工程仅—指,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普通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或者单?独修建的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地下建筑—;轨道交通地下车】站,是指位于地面以【下的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站厅层【和站:台层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 本市民防、交】通,。、公:。安,、消防、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环保、安全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 第六条(》地下空间产权人的】义务)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
!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规定;
! ,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
(三)检查!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 (四)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 (五)《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人的义务)
】。 ,地下空?间,。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 (一)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二)接】受,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 (三)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除符合相关》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当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 (四)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 , (:五):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责!任,保险:)
? 本市鼓励》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条(】。。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维护)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地下空间】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应?当设置以下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完好
! (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 (三)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四)!。应,。。急预案要求》。地下空间配》备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
(五)】国,家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要:求)
《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 (一)《改变地?下空:间用途且《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 (二)按照—规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防】汛要求?)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防汛《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警】报,后应当加强值班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 (:二)定期《组织:防汛演练;
【 (三)《在汛期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要《求运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四)国家以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防汛—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安全疏散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规范
!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
? 在地下空间使用期!间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或者?堵塞: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 ,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或】者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为燃料;
— (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
(四)!拉接临时电线—;
(五)【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 第十五条(使【用备案)《
,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申请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定期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
! , 法规、规章—规定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的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
?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区?、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空】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县《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
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 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职?责范围内所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和《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与市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共享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民《防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设:置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或者养老院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规定—)
: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