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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估,。价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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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拆迁:。人在征得60—%,以上: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定估价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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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估价结果在拆迁地点!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将估价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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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的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估价报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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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行估价?工作作出符合技【术规范的估价报【告因估价失实给【拆迁人?、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估【价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复核结果、!另行委托估价结【果有:。异议且达不成一【致的在收《到复核估价》报告或另行》委,。托,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由估价机构纠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做出鉴定结论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承【租人:在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手续配合估价人员做!好房:屋实地查勘和估【价工作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进行房【屋,。。估价和房《屋估价结果鉴—定的在拆《迁人、估价机构及鉴!定人员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评!估机构?和鉴定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和:鉴定出具估价结果】和鉴定报告并在分户!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 被拆迁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配合估价【机构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查勘造—成估价和鉴》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不后果的】由被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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