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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估—价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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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拆迁人在征得6!0%以上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定?估价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估价结果《在拆迁地点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将估价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的,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估—价报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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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行估价工作作出符】合技:术规范的估价报告】因估价失实给拆迁人!、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估价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复核结果!、另行委托估价【结果:有异议且达不成一】致的在收到复核【估价:报告或另行》委托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由!估价机构纠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做》出鉴定结论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承租人在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手续配合估价】人员做?好房屋实地》查勘和?估价工?。作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进行房屋估价】和房屋?估价结果《。鉴定的在拆迁人、估!价机:构及鉴定人员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评估机构和鉴—定,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和【鉴定:出具估价《结果和?。鉴定报告并》在分户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 , 被拆迁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配合估价机】构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查勘造成【。估价和鉴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不后果的由】被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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