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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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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估价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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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拆【迁人在征得60%】以,上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定估】价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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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估价?结果:在拆:迁地点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将估价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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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的》。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估【价,报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行估价》。工作作出符合技术】规范的?估价报告因估—价失实给拆迁人、】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估?价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复核结】果、另行委》托估价结果有异议】且达不成《。一致的在收到复核】估价报告或另—行委:托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由估价机》构纠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做出鉴定结》论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承租人—在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手续配合估价人员做!好房屋实地查勘和估!价工作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进行房屋估价!和房屋估《。价结果鉴《定的在拆迁人—、,估价机构及鉴定人员!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评估机构和鉴!定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和鉴【定出具估价结果和】鉴,定报告并在》分户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 被拆迁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配合?估价机?构,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查—勘造成估价和鉴【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不后《果的由被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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