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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估价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条 】拆迁人在《征得60%以上【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定估价》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估价结果在拆迁地!点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将估价》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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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的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估价【。报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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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行估价工作!作出符合技术规【范的估价报告因【估价失实给拆—。迁人:、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估价:。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复核结果、】另行委托估价结果有!异议且达不成一致的!在收到复核估价报】告或另?。行委托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由估价!机构纠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做出鉴定结论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承租人在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手续!。。配合估价人员—做好房屋实地查【勘和估价工作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进行房—屋估价和房屋估【价结果鉴《定的在拆迁人、估】价机构及鉴定人员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评估机构和!。鉴定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和鉴:定出具估价结果【和鉴定报《告并在分户》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 被拆迁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配合估价机!构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查勘造成估】。价,和鉴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不?后果的?由被: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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