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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估价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条 《拆迁:人在征得《60%以上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选!定估价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抽签确定—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方!法以市场比较法【为主不具备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四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将估价!结果在拆迁》地点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将估—价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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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的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估价报?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行估价工作作】。出符合技术规范的估!价报告因估价—失实给拆迁人、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估价?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复核结果、另【行委托估价结果有异!议且达不成一—。致的在收到》复核估价报告或【另行委?。托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十七条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由估价机构纠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做出鉴《定结论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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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或房屋承租人在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房屋产《。权证和相关手—续配合估价》人员做好房屋实地】查勘和估价》工作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的原因不】能,进行房屋估》。价和房屋估价结果鉴!定的在拆迁》人、估价机》构及鉴定人员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评估机构《。和鉴定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和鉴定】。出具估价结果和鉴】定报告并《在分:户评估报告和鉴定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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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配合估?。。价机构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查勘造】成估价和鉴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不后果的由被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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