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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  《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承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 !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四)《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     (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城》建档案以及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 :    》。 (六)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 !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在市规划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凭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城市规划检查证!。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矿企《业、驻齐单》位和其?他部门?无权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批—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 !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前】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公布 《 :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一)城》市性质有重》大变更的 【 ,    (二)【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 《   》  (三《)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   (《四)城市功》能,分区和布局有重【大变更的  ! ,  (五)城市中心!区改变位《置的 ?。 :     》(六)城市》道路网格局有重大】变更的 】 第十三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 详细规划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规划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     》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 ,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城市环境质—量;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以及绿》化、环境保护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和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 】 — 第十八《条 :。旧城改建需》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控制建筑密度【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 第十九条 住】宅建设应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时规划、同步—建设、综合验—收  —。 ,  住宅小区—内不得修建与规划】不符的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二十条 —旧区内?应严格控制新建【企业:对现有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企业应—限期治理按城市【规划:已决定迁出的企【业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 — , 第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须符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重要微波通道和!。学校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规划!控制区域用途 ! 第二十】二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根据【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和严格控制》占用:蔬菜基地的原则 】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报—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证!件和申请《定点的书面报—告经市规划》部门审?查确定?其用地位置发给【。定点通知书 【。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申请表—市规划部门审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部门提】交,具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市规划—部门应在15—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经—规划部门审查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退出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批准的】临时用地《超过:六个月未使用—的又未办《理续期?手续的?已经批准的证件自】。行,失效   】 , 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使用性质》、界:限使用土地确需变】更土地?使用者或《改变使用性质和界限!的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不得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   !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转让、出租合同必须!附有:规划设计条件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石《、挖沙、取》土,、打井、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先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铁路、桥涵、架】空,杆线、市政》管线、地下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 《   《  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以,。及城市重要》部位:。的,雕塑视同建设工程】。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 第】三十四条 单位建设!工程执行下列—规划审批程序 【    —。 (一)申请建【设的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批准:计划投资《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申请报告市!。规划:部门受理立项后现】场勘察建《设条件经审查—同意发给建》设工程申请书明【确用:地范围和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据此编制建【设规:划方案  】   ?(,二)建设规划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建设工程位【置,通知书?申请建?设的单位《应持通知书和批【准的建?设规划方《案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委,托工程?设计和?。。进行施工《准备 ?   》  (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 ,  (四)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现场定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持》证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 第三十五】条 个人建设生产】、经营性《质的建设工程按单】位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执行  【   个人建设【住宅:执行下列规划审批】程,。序 《   ?  (一)》申请人须持户籍、】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有关证【件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  (二)建—房申请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审批标准的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房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方可进行建设! :  ?  :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建》房人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批准:建设的?规划: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房人方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手续:   —  (?四,)审:批个人新建》、,扩,。建,、翻建自住》房屋须先《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建房资格》审查 ?   》  (五)个—人建设楼房住—宅的按单《位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实行分【级审批中心城区【申请建设的单位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个人建房经区【规划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其他城区申—请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区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两侧及指定区域【内,的建筑物由》市规划部《 :     门审】批其:余由:市规划部门委托区】规划部门审批 】 》 第三十七条 【规划部?门在收到《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申请?后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待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审批程?序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施工【暂设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 】     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按要】求无偿自行》拆除 《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交通!、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邮电《通信、供水、供热】、燃气、排水—、防洪?、防:空,及其他专业的规定】 【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的新建建筑—物须根据其规模、性!质及使用《功能退出道路红【线建设主干》道两侧?建筑物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6米次《。干,道不得小于4—米其他道路两侧【建筑物与《道路红线的间距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面【不得:修建有碍市容—卫生和污染环境的设!施  —   (三》)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书报: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候车】站点、存车处等设施!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前须《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 《 《 第四十二条【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间距 】     各】类建筑物日照间距的!有关:具体技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招待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必须按其总—建筑面积的5-【10%设《置停车场或集散地】 《    停车场【或集散地可建在地上!。也,可建在地下也可以按!上述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出资政府统一建设 !。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主要街道两》侧增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住房改变《用途经商办》企业的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前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增层工程—须向市规划部门申请!。符合城市《。规划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后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申请改变!外装修的《经产权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各【类建筑工程》建成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在【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个人建房完工后建房!人,要在建房年度内【向市规划《部门报请验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占用!土,地的占用的土地【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7%的!罚,款,。 【 第五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违法建?设之一者由规划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在道路红线内!建设或建筑物—与道路红线间距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二)压占地下管】线的 》     (—三)污?染城市环境或有碍各!种防灾规划的— ?     》(四)在《主要街道建设—影,。响城市景《观、重点工程建【设和整体布局—。的 《     (—五,)占用公《共绿地、广》场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的【    【 (六)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     (【七)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进行建设不能—限,期改正的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规划—。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     (一】)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二)未领》取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而将建—筑物:投入使用的 —   》。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的   【  (四)各类【。建筑工程建成—验收后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个人建房【完工:之后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请验收的 ! , 第五十二条 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下达违法建】。设通知?书和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改正】对拒不执《行违法建设通知书和!处罚决定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划部门有权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违法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较大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设置公共停》。车场和集《散地的责令其—就近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和集散地拒不设置的!处以: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费用《2-3倍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擅自】进行建筑《。物增:层,的经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物》增层标准的应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建筑物增层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改变外?装修影?响,市容: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擅自》改变外装修后对【市,容有影响《。但可:。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在住宅?小区内修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总造价20%【。的罚款 】 ,。 第五十七条 处!罚决:定自下达之》。日起规划部门对【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直:至,处罚决定《完全执行为止 【 ? : 第五《十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之日起超期不能!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 ? ,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违法审》批上一级规划—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有权予以撤销!并对建筑物作出【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部门》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六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不力在》其,。分管的范围内出【现私建滥建不能【有效制止《、纠正?又,不及时?报告:。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勒卡单《位和群众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二条 !阻挠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干扰】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正!常进行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罚》款应:使用全省统一票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建设工【程必须停建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六十五》条 齐齐哈》尔市所辖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公布施行的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