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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 : 第二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 ,   本规程所称】。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  ?   ?本规程所《称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 ,  本规程所称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 ,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放线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 , 第十—条 放线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测测量的测》绘资质 《 第十一】条 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