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 ?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 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     本规程】所称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  :  : 本规?程所称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    《本规程所《称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 , ?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 ,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放线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 《 第十条 》放线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测测量《的测绘资质 —。 第—十一条 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