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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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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适用本《规程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修?。建私有住宅除—外,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实行责任《告知、联系人、【规划核实《确认书等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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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是验【核建筑工程放线报告!;核实?建筑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办理【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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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分别!。通过验核建筑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以下统称为测【量报告、见》附件1)等措—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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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程所称放线报告!。是指放线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对建筑《工程实施定位—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放线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 ?。 本规程所【称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情况验测形成的!测量成果基础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 本规?程所称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是指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实地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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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时同时》发出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责任告知书转送放!线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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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联系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具《。体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程实施规划】许,可情:况;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放线》单位、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问题;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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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放线单?位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筑工程的测!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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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放线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定线:。测量、规划验测测】量的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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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测量报告《。包括文本和附图【两部分文本(—含电子文《本)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涉?及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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