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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 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 第六条 》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七,条 ?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 第:八条 ?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 , ? 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    【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 : 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