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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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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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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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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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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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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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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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九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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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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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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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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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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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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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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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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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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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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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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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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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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