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
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 ,
》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
,
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 ?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 :
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