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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第四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九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  :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  :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 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