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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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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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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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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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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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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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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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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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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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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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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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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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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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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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