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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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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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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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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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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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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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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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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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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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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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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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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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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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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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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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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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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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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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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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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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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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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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