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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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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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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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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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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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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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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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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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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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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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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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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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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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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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