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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 】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 : 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 , ,。第八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九条 ?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 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 ?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