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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 第:三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 第五条 】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 第—六条 《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 ,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   《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 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