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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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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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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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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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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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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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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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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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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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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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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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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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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 ,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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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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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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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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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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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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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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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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