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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第四: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 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 , 第九《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 ?。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 :  :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