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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 第六条 —。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九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 :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 , : ,  :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 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    —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 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