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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 : 第三?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 第?五条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 , 第六条 】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 第九条 【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 ,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 ? 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   》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 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 《 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