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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物》。价局对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意见《的函([1991]!价,费函字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通知】〉,的,通知(吉政》发[1984]9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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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由》城建局收费站统一收!缴规划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收对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含,驻军、铁路)、个】人
第—四条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建设!单位:集中:建设:的民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三十元;其他】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四十?元;零星插》建的加一《倍征收;个人少量自!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十》元,
第五条【 : ,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为残疾人就业举办!的企业及教学设施的!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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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改造《。而动迁的被拆迁【人按:四平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四政令[《199?2]3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面积回迁的其!。安置面积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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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困建房、合】作制建房减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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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应当!减,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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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减免的缴【纳义务人应在开【工前向征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征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凡应缴纳市政!府,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足,额向征收部门—缴纳;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交经提供担保】。或抵押并确》定足额缴纳期—限由征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对象是?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管道》、检查?。。井、雨?水井、截水沟、明】渠、暗沟《、市区河流水体、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含驻军、铁路)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排水】设施用?户供水?量的9?0%:核定:排水量每吨征收一角!
】 临时性营—业网点按建筑或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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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一角 【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的排水量按》供水量减去产—量之差的9》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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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加或减少排水量的!需事先向《。征收:。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按核准—量收费
第】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只准向排【水设施中排》放,符合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污水和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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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排水【设施内排放禁—止排放?的特殊气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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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水单位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企!。业由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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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实》行开工前缴纳和按月!缴,纳缴纳义务人应在】接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主管部门】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外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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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收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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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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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一—款的除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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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由环保?或,消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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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征收?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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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四平市】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暂行》办法(四政发—[,1995]83号)!、关:于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补充!通知(四政发[1】988]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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