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59-2013 建标库

9.2  荷载条件内容

9.2.1  工业建筑各类设备、设施等装置的永久荷载种类较多,通常大的类型上可分为以下各种内容:

    (1)各类固定的设备、炉窑、反应器、料仓、槽罐、设施等生产装置及其附属的管线、仪表等配件重量,以及正常生产工况下装置内固定的介质、物料的重量;

    (2)在结构上支承的各种管道的重量,以及正常生产状态下管道中介质的重量;

    (3)生产装置、管道的隔热或保温层的重量;

    (4)生产装置、管道的内衬、防护,含耐腐蚀、防水等防护层等的重量;

    (5)配套的平台、支架、梯子、防护网、悬挂物等设施的重量;

    (6)生产装置随着生产时间的推移,淤积、粘接、结疤等导致明显的重量增加值;

    (7)其他永久荷载值。

9.2.2  可变荷载含操作荷载和检修、试验荷载,有关规定说明如下:

    1  操作荷载和检修、试验荷载两组数据中,只有当检修、试验等荷载值大于同一范围、区域的操作荷载值时,才需要提供检修荷载值,否则只需提供操作荷载值。

    2  对于楼、地面上局部性的或其位置有所变化的可变荷载,宜将其折算成等效均布活荷载后采用。

    3  对某些特殊、新颖生产工艺的楼、地面的可变荷载,以及本规范附录A~附录C中尚未列全的,应由工艺和相关专业依据生产工艺要求和相近工程经验,以及试验、验证提出;鉴于技术发展和装备水平的提升,有色金属工程设计中必将会出现全新的配置和非同寻常的生产操作。对此,当遇到所提条件中出现特殊荷载,异常荷载,差异过大、不可类比的情况时,应经验证和技术会议专门研究,并经相关程序认定后予以采用。

9.2.3  设置在基础或楼面上的动力机械设备,如破碎机、压缩机、汽轮机、风机、搅拌机、振动筛、蒸发器、反应器等,除了部分机械设备的扰力很小,其动力作用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之外,多数大、中型机械设备均应进行结构的动力计算或需要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各类动力设备的动力荷载应由工艺及相关专业提供,对设备制造厂家提供动力机器的相关技术参数应经审校后使用。

    当动力设备转速较低且功率较小、标准扰力值小以及具有工程经验或其他充分依据时,动力设备基础的计算也可以采用动力效应系数计算方法,详见本规范第6.2.4条的条文说明。

9.2.4  吊车的工作级别是由吊车负荷利用率、时间利用率、接电持续率和接电次数等条件加以确定的,使用时应注意确定吊车的工作级别(A1~A8)与现行有关规范中“吊车工作制”的区分与对应关系。

9.2.6  工业炉基础中的其他特殊荷载,主要指转炉、艾萨炉、奥斯麦特炉、侧吹炉、底吹炉等喷吹工业炉,当炉体由于炉内融体搅动或转动时,应考虑其动力作用的影响,工艺及相关专业应提供相关的参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