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吊车荷载
6.3.1 设计选用时,需要根据吊车的工作级别、起吊吨位、吊车跨度等技术要求,从所选定厂家提供的正规资料、样本,查得吊车自重、轮压、外形尺寸等各类参数。
需要注意当前各生产厂家产品的差别,特别是新型产品参数差异较大。因此,相关的技术参数应经认真的核定后才能采用。
6.3.3、6.3.4 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规定,以起重机(吊车)的运行次数比率(即运行频率)和其载重状态比率(即满负荷的几率)两个参数为依据,将工业厂房吊车的实际使用状态划分成A1~A8八个级别。
设计选用时,工艺及相关专业需要根据生产工艺和具体使用要求,对吊车的工作级别予以确定。有色金属工程各类使用场合下,吊车工作级别对照可参见表5。
表5 吊车工作级别对照表
6.3.8 用于工业厂房结构及构件的位移、变形等验算时,对参与吊车计算台数的规定,本规范在正文中按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分别给出。相关条文规定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1.6条、附录A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6.7.2条、第7.1.2条等的规定,以及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而制订的。
6.3.9 计算钢吊车梁及结构构件、混凝土吊车梁及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其变形、疲劳时,应考虑动力系数。本条规定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第3.1.6条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3.1.4条等的规定而制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