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59-2013 建标库

2  术语和符号

2.1      

    本节所列各条术语是以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132及《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为基础,结合有色金属工程实际编制的。

2.1.6  有色金属工程楼、地面的操作荷载是生产操作的基本荷载,通常应是正常生产工况下,操作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的工具、器材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存放的少量物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相关的小型移动输送装置等的全部荷载。上述荷载值不考虑过载、特殊、异常等偶然因素影响,是以数十年有色金属的生产实践和工程经验,加以总结、概括而确定出的标准值。

2.1.7  检修荷载仅在一个有限时间段内出现,工程设计中应当予以单独列出,在短暂设计状况下进行相应的荷载组合。当工程中的检修荷载等于或小于操作荷载时,可不单列,也可不作相应的荷载组合。

2.1.9  随着清洁化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力度的加大,散发大量烟灰、粉尘的生产已经逐渐减小或消亡,厂房屋面上的积灰荷载已不明显。但是在老厂改造或者某些特定的工程环境下,积灰荷载仍不可忽视,其由积灰重量和相关清理装置荷载两部分组成。

2.1.14  动力荷载除包含正常工作状态动力荷载外,有时还需要考虑其异常状态下的动力作用,如短路、突停、过载等偶然值或极值发生。另外,对于冲击类运行机器的动力作用,则是以冲击质量、冲击速度等参数表述。

2.1.15  温度作用在有色金属工程的一定范围内不可忽视,表现在某些特定的工程结构和构件受到生产工艺操作及相关设备、管道等装置温度场影响时,引起结构和构件的附加作用;同时,由于大气环境温度的变化,对超大、超长结构构件引起明显的变形及约束等的间接作用。

2.1.16  地震是较为复杂的地面惯性作用,其相关作用的取值、验算和设防标准要求不仅与自然因素紧密相关,而且与国家法规、政策和经济基础有关。我国在地震的研究和实践上已形成完整的体系,地震作用应根据其超越概率,分别归属于可变作用或偶然作用,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2.1.17、2.1.18  设计基准期与设计使用年限两者有较多的关联性,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在工程结构设计时,需要确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即工程结构在正常使用和维护,包含必要的防护和维修条件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对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应采用相应的设计基准期的可变荷载代表值。设计使用年限与其对应的建筑示例如下:

    100年适用于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50年适用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有色金属工程大多数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均属于此类,设计使用年限一般应为50年。当具有特殊要求时,应通过正式文件约定。

    25年适用于应急加固或特定建筑以及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5年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结构。

    可以看出:当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普通房屋、构筑物和工业厂房时,对应的是设计基准期50年的可变荷载标准值。

2.1.20  荷载标准值是指其在结构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最大荷载值,由于荷载本身的随机性,因而使用期间的最大荷载也是随机变量,原则上用其统计分布来描述,为其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特征值,一般为均值、众值、中值以及某个分位值。目前,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荷载标准值由设计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统计分布的某个分位值来确定,而有色金属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楼、地面荷载标准值则是从多年工程经验积累中加以概括,并经众多工程实例检验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