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吊车荷载
6.3.1 吊车的竖向荷载应为吊车作业时出现的最大轮压值和最小轮压值,荷载标准值应依据吊车选型和配置确定。
6.3.2 吊车的水平荷载可分为水平纵向荷载和水平横向荷载。其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6.3.3 吊车的工作级别(A1~A8)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生产工艺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确定。
6.3.4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计算A6级及其以上工作级别的吊车梁、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时,尚应计算吊车摆动引起的横向水平力(即卡轨力),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6.3.5 厂房框、排架结构计算,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的选取,当生产工艺有特定要求时,应按实际情况选取;当无特定要求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计算单层吊车厂房的每榀框、排架时,参与吊车的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跨厂房吊车的竖向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不宜少于2台;
2)多跨厂房吊车的竖向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不宜多于4台;
3)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水平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均不宜多于2台。
2 当计算双层吊车厂房的每榀框、排架时,参与吊车的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跨厂房双层吊车的竖向荷载,上层和下层参与组合的吊车分别不宜多于2台,且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宜按空载计算。
2)多跨厂房的双层吊车竖向荷载,上层和下层参与组合的吊车分别不宜多于4台,且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宜按空载计算;当上层吊车满载时,下层吊车不宜计入。
3)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水平荷载,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均不宜多于2台。
6.3.6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以及计算多台吊车组合时,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折减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选用。
6.3.7 对于只配置1台吊车的厂房,且仅用于生产工艺检修时使用,当确实不具备再增加吊车可能时,厂房框、排架和构件设计可按1台吊车计算。
6.3.8 当验算厂房结构和构件的位移、变形等时,吊车荷载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算钢结构吊车梁、吊车桁架及其制动梁、制动桁架的挠度和疲劳时,应采用最大1台吊车。
2 验算混凝土吊车梁的挠度、抗裂、裂缝宽度时,应按实际负荷条件采用1或2台吊车;验算混凝土吊车梁疲劳且当其跨度不大于12m时,可采用最大1台吊车。
3 验算厂房排架柱和露天栈桥柱的水平位移值时,应采用最大1台吊车计算。
4 本条第1款~第3款的最大1台吊车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算吊车梁、吊车桁架挠度、疲劳时,应选用自重和起重量最大1台吊车的竖向荷载;
2)验算吊车制动梁或制动桁架的挠度,验算厂房柱和露天栈桥柱的位移值时,应选用最大1台吊车的横向水平荷载。
6.3.9 当计算钢吊车梁及其连接部分的强度及稳定性,以及计算混凝土吊车梁承载力,验算其疲劳、抗裂时,吊车荷载均应计算动力系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6.3.10 带导向轮及无横向运行小车的特种吊车,其荷载值及有关参数应经特种吊车样本及有关标准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