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可变荷载
6.1 楼、地面可变荷载
6.1.1 楼面可变荷载可分为操作荷载和检修荷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的楼面可变荷载,应按生产工艺操作等的实际负荷取值,并应以均布等效荷载表示。矿山、冶炼、加工等工程楼面的生产操作以及检修荷载值,宜从本规范附录A~附录C中选用。
2 生产车间作业区的主要楼层操作荷载不宜小于4.0kN/m2;
3 无机器、设备等生产装置、无工艺操作要求的平台,以及仅用于工作人员巡视、检查的钢平台、钢走道板,操作荷载值不宜小于2.0kN/m2。车间设置的参观走廊,操作荷载可为3.5kN/m2。
6.1.2 厂房中下列区位楼面上的操作荷载应按相关专业荷载条件确定,并不宜小于下列限值:
1 控制室为4.0kN/m2;
2 低压配电室为5.0kN/m2~6.0kN/m2;
3 高压配电室为6.0kN/m2~8.0kN/m2;
4 化验室、试验室为4.0kN/m2。
6.1.3 车间办公楼的门厅、走廊、办公室,楼面操作荷载不应小于2.5kN/m2;当办公室设置有资料、档案柜时,操作荷载不宜小于3.5kN/m2。楼梯间的操作荷载宜取3.5kN/m2。
6.1.4 车间生活间含更衣、沐浴、排班、盥洗等房间楼面操作荷载不应小于2.5kN/m2,其走廊、门厅、楼梯间的楼面操作荷载不宜小于3.5kN/m2。
6.1.5 生产物资仓库的楼、地面操作荷载应依据仓储物品的实际堆存荷载计算确定。当采用机械存取作业时,尚应计算作业机械的荷载以及安装、检修荷载。
6.1.6 设置有冶金炉、窑的厂房、场地应在炉、窑体四周的一定区域内,按正常生产中使用的最大载重运输车辆确定地面操作荷载;必要时,尚宜提供地面的检修荷载。
6.1.7 厂房作业区地面的操作荷载或检修荷载应按生产堆载、运输行车及检修等实际负荷计取,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C的有关数据校核后采用。但地面操作荷载最小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内生产作业区不应小于5.0kN/m2;
2 厂房外生产作业区不宜小于10.0kN/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