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永久荷载
5.0.1 永久荷载应包括工程的各类结构构件、围护及分隔构件、建筑配件、保温及防护面层等,荷载的标准值应为其自重,或由构件单元的体积、材料的重力密度等参数通过计算确定。
5.0.2 永久荷载尚应计算固定支承在厂房结构或基础上的设备、炉窑、槽罐、设施等各类生产工艺装置本体重量、长期存贮的物料重量,以及其附属的管道、平台、充填物、防护等的重量,荷载的标准值应按工程实际计算。
5.0.3 长期作用土体、散状物料的压力、液体压力,以及预应力等的荷载标准值及相关计算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等的有关规定。
5.0.4 当生产工艺条件变化波动或生产介质(物料)重力密度等出现变异时,永久荷载标准值应依据对工程结构及构件的不利或有利状态,分别采用其上限值或下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