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荷载代表值
3.2.1 工程结构设计中荷载代表值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其代表值;
2 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分别采用标准值、组合值、准永久值或频遇值作为其代表值;
3 偶然荷载应根据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2.2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的设计基准期。
3.2.3 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5章~第8章和附录A~附录C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等的有关规定选用。
3.2.4 荷载设计值应为标准值、组合值等荷载代表值与荷载分项系数的乘积。荷载分项系数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5 进行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进行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组合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与组合值系数的乘积。组合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6 进行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以可变荷载的标准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准永久值系数的乘积,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与频遇值系数的乘积。准永久值系数、频遇值系数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规定。
3.2.7 当进行工程结构的动力计算时,楼面可变荷载的代表值应根据工程经验及设计的实际要求确定,应符合建筑结构振动计算的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