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坑工程—监督实施细则—
沪建安质】监[2008—]第065号
】一、一般规定 】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
】。 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
—。。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符合条件的》主监:员负责监《督工作主监员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将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处于受控!状态基坑工程监督】。方案应在《首次监督《工作会议上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公布【
【 :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 基坑工!程一般情况下—以下监督控制—点应到?场监督?①基坑开《工,前、②基坑开—挖前、③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④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到场监督和质】量事故的处理、⑤】基础施工至±0【.00及支撑结构】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时底板全部完—成
】。 对开!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巡查可视具体!。。情况简化处理 】
【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的】检查力度掌握施工】动态落实整》改消项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 二:、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
!基坑: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下列《行为作检《查,重点
! 1、建设单】位 ?
—。 《 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关手续;
!
? — 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的现状、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管网的情》况的调查、》。处理和移交》交底情况;》 :
【 》③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的:发包;
—
》 《 , ④图纸会》审、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
!
, ? , ? ?⑤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应急处置》预案; 《
】。 2、勘察、设计】单位
】 , ? : , ①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 : ? ② 勘】察设计交底及变更】;
《。
3、!施工单位
】 ?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特殊工种上岗证!等):;
《
! ②?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
》 , : : ? ③: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 !。 ④: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
?
! ⑤建筑材料【。。。、构配?件、:(,大,型)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的检验;—
?
— ⑥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 】 ⑦场地布置和安全!设施的落实情况【
》。 》。 ⑧对—工程潜在风险的辨识!。和分:析,应急预案的》编制 ?
】 4、监理》单位
— : , , 》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 : ②监理【。单位对总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监理人?。员配备及《总,监变:。更手续;《。
— : , ③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旁站—方案:;
》 , : — ④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场时》的验收;
】 》。 5、检测、监测单!位
】 《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 》 , ? ②检测《、监测?方案; 《
:
— ,三、基坑工程开挖】。前监督
】 : 基坑开挖前】需对以下《行为和实《。。体做重点《检查 《
(!1,)勘察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落》实情况; 》
— :。 (2)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 , (3)开】挖、堵漏方案的【讨论和?向下:交底的?情况;
—
》。 :(,4)各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的审查情况; 【
》 ? (5)《人员:、机械、支撑的【到位情况;
! —(6:)卸:。土点落实《及途径手续的—。办理情况; —
【 (7)挖土、】支撑协同的现场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 : (8)应急【预,案的落实现场抢【险设备、材料、【人员:。的落实; 》
?。 —(,9):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的测取; —
,
》 :(,10:),远程监控管》理,系,统的建立和信息上】传情况;
! 《 (1?1)围护《结构施?工阶段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
《 ,。 《 (12)围—护结构和圈梁—完成情况是否已达到!设计强度; 【
《 ? (:13)地基》处理完成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14)立柱桩—的完:成情况检测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
!(15)降》水、降压是否已满足!设计:施工工况;》 ,
】 (16)施—工,现场: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
—
, : 《(17)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 (【18)?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
】 ,(19)相关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 , (20)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
: :四、基坑工》程开挖过程》的巡查 《
【 对于开》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开挖工期超过【1个:月的基?坑工程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监督!机构应进行每月不】少于:1 次的巡查巡查】重点为 《
? ?。 (1)土方】开挖是否符合施工】。方案放坡、》作业平台《设置是否规范—;
! (2)》土方:开挖与排水、降水】之间的?协,作、协调工作—;,
》 : (3)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测量点位的!保护措施;》
— (4)【围护结?构的渗漏情》况堵漏处理措施到位!情况;
】。。 (5【)围护结《构变形情况》防止过?大变形?的措施;《
!。。 (6)支撑—的布置位置》和时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 (7)支撑与【围檩、围护之间节】点的:处理;
!。 : (8)支撑的】偏差:。、系杆的布置情况;!
?
? (9)逆】。。作板的实体质量和节!点处理情况; 【 ,
【 (10)》排水、降水措—。施是否到位降压是】否满:足设计施工需要【;
】。 (《11)降《水监测是《否到位降《压的现场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 》 (12)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
【 (13)监测】报表:、监测报警》制度的?。。落,实情况;
! (14)!上下通道符合—规范要求;
】
? : (?15)临时》用电情况; 【
(!。1,6):临边: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 【
》 《(17)坑边堆【土堆物和额外—荷载:情况; 》
? : (18)基】坑,作业环境立足点、隔!离防护措施、—通风照明《设施; 》
《 , (19—)现场落手清—、,周边围挡《牢固、整洁、美观】;
》 , ? (?20)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无污泥】及便民措施; 【
— (21—)污泥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
《 《。 (22)监理单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况
】
《五、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
:
— ,基坑:工程的验收》通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已无危害;或!作为主体工程的一部!分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可开?展下道工序的施【工
》 —1,、基坑?工程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 》 》①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
【 ②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 , — ③基础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
《 ? 》。 ④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资,料完整; 》
【。 ⑤【基坑出现的质量事】故、周边受影响的】投诉纠纷已处理【完毕 《
: —2、基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等单位《参加:应形成验收记—录
—。 ? 3、基坑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应!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事《故及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 !
: ,。。
六—。、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监《督和事故处理
!
— 1、基坑发生【险情是指基坑发生了!局部的轻微损坏若不!处理将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事【件或造成了》基坑周边环境所不】允许:的影响但尚未达到质!量事:。故标准的事件—基坑发?生险情后监》理单位应在8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第一时间派遣相】关人员?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
!
! ①险情信息的】收集;
【 ? ②】发生险情的原因初步!判,断;
— : ? ③督促有!关单位实施抢险【防止险情故进一【步扩大;《
》 — ④参》与抢险措施技—术方案的《讨论督促《抢险措施的落实; !
》 【 ⑤传达或》提出:有关的要求制止冒险!行为;
—
! , ⑥掌握险情的【发展动态《并及时向市总站【汇报险情具体情【况;
! 2、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通知《所报监的监督站和市!总,站质量?事故的?处理参照本市有关文!件执行 》。
七!、其他
! : 1、基坑工【程监督的详》细技术要《点按相关规》范执行
【。 ?。 :。 2、单建式民防】工程:由,民防站按本》细则执行附》建式民防工程由工程!受监:。的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本细【则执行
—
3】。、本:细则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 ,。4、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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