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镇居民生活!和生产用的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其中煤制】气、油制气和天然气!又,统称管?道燃气 【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投—资、资源分配、价】格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确保城市燃气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良性—循环的基本条件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 ?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四平《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下》设城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和督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  (二)编—制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    《 (四)负责检查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   ?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 】     (八!)负责对《民用:。燃气具的销》售进行安全监督【 ?     —。(九)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 ,    》 (十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  (十二)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   (一)天然】气井场?集输管线和集输气站!工,程 《     (【二)各种人工—燃气:生产制造工程 】 :     (三【)各种燃《气长输管道及附属工!程  【 , , (:四)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工程【。 , ?    《 (五)城区管道燃!。。气输配工程 !  :  : (六)居》民、公福《、工业用户燃气应】用工程 《 》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向城市燃》气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和签定用!气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进户费】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扩建《、改建项《目应向燃气部—门申请?修定用气使用—量协议补交进—户费进户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  : (二)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    】 (三)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检手续;》 》   ?。 (四)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省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     (五】)工程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 !  》   (二》)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 【   《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计算数据准确可靠】。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四)《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说!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厂【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要求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必》须接受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 ?。    (二)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 (三)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准,确、:齐全 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     (二)】具有保障生产的【必,备注册资金》 《     (三)具!有能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设【施 《   《 ,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的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五)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设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环保!规定的经营》场所 》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备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第十七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保、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三)凭生产、【经营:城市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城市燃气《、燃气器具 】。     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实》。行年度?资质审查制度 】 ,第十八条 凡被批】准生产经《营燃气、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城市燃?气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进?。行,生产和经营 【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者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当《加臭 【    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    (二)【无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20%浓!。度,时应能察觉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实行计《划用气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气能力《结合用气需求分配】用气指标并于每【年年初下达工业【、公:福用户?年度用气计》。划定期考核用气计】划执行情《况对超出计》划部分的用气量【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费【。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应当优先供给居!。民生活用户》其次:是公福用户、工业用!户, , :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协—议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燃—气价格收费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以及恢复》供气的方案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并提前24小!时,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和》没有取得省建设厅】、省劳动厅、省【消防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厂(站)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要》立即予?以取缔和停止经营;!已经: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代储、【分装和批发、销售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经市公—用、规划、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方可建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液化气!供应站(收》瓶点)非法建立【的要立即予以取缔 ! , —。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液化气汽】车槽车而没有储配】站,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为其指定【贮存、充《装地点只准为—本单位职工做—福利之?用禁止对《。外经营?液化石油《气,严禁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私设【。贮罐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有液压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定《期为用户清理—钢瓶中的残液—;凡没?有残液?回收:装置也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残的燃气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液化!石油气 — ,。 《 第二十九条— 载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车辆和液化气汽车】槽车要停放在专【用车库内不准—停,在,机关、?学校、医《院、厂矿、旅店【。、仓库、物资—堆场、人员》稠,密的场所《和有明火的地方;外!地,车辆:因故需滞留本—市的要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其指定时间、指!定的:专用车?库停放并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否】则不许?滞,留本市 》 《。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勒索用户谋取私利 !     】(二)在《执行公务时不佩【戴标志或不》出示:证件  】 , , (三)办理业务维!修,。城市燃气设施—。、,设备或者处理城市】燃气故障《时,无故拖?延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规?定收费? :  《 ,  (?二)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燃气 》     (三!。。)违:反规定减量、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降压:。。、停供管道燃—气 《 : ,   (四)—发现城?市,燃气设施损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五)不及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经营—实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燃气生】产、经?营岗位?的,运,行人员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持证】上,岗,。 : 第四章 燃—。。气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及应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其管《线 :    【 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 【 【第三十四条 燃【气设施?。产权界定《。    】 (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公:共福利用户的—室内管线、气表【等,燃气设施的产权【属于用户和经营单】位共有工业用户的燃!气设施的产权由用户!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确《定 ?    —。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燃气设》施属于城市燃—气企业 》 ,     燃【气设施产权》所有者应按产权归属!的范围承担其运行、!修理:、更新、维护—、,保养的费用》和管:理责:任;:无管理?能力的产《权单位和《。用户可委托城—市燃气经营》部门:代管其产权范围内】的城市燃气设—施并缴纳费用— 【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附属!配件维修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需要更新的钢瓶及!配件费?用由用户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抽水:井、调压室、阀【门井等所在位—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 ,第三十七条 凡在】城市:。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会签;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动迁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时【由,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并:组织施工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危及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  在工程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及附属设施在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 ,    《 ,(二)种植树—木; ?。 《。    (》三)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作—业,; :。 ,   》  (四《)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表具; 【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城市燃气的企!业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城市—燃气的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燃?气设施?、管路?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管道上?发展用户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 :第五章 燃气应用】管理 ?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表具、灶具等【燃烧设备《 ,   —  凡在本市经销】燃气:具必须?经由国家《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并?。在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适应四平市】使用的燃气器—具目录并负责—。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推荐?   【  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站)!售前检测合格—。符合当地气》源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并由有?施工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 —第四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须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     —。。工业、公福用—户停止用气30日】。以上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 【第四十?四条 进入》室内的城《市燃气?管线上?应当设置《装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监护阀门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居民用户【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居民和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向燃气管道】充入任何《气体介质; 【 :     》(二:)盗:用燃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气费; !    《(,三)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增?加数量; !    (五)在】。设有城市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人存入】易燃、易爆》物品:。;  【 ,  (六)用各种】。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 ?    《(九)联《接炉灶?。的胶管长《度超过2米胶管穿】墙使用; 【。     (十)!。燃气:用具不清洁配件不】完全 ? 】。第四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 第六章 —燃气事?故及处理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     【。(一:)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地【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 《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事故的》损失赔偿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其监护人《承担已参加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用户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 《。 : —第四:十九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重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露,或者因城市燃气【器具泄露而引—起爆炸、中毒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反映燃气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出具伪证》和假证 》。 》 第五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负责处理的【城市燃气泄露报告】。后应立即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抢修车辆可以—安装:警报装置 》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建设单位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    (》三)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劳动、消!防、工商等部门取】。消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槽车:使用:。证”;?对利用液化气—槽车、私设贮—罐进行直接充装的私!设钢瓶?及充:装器具转移到安全】场所并?依法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对移动、》损坏或擅自》占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在燃【气管线及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违章》建筑 】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批准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五十?八,。。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第五!十九条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分别《处理 《    —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 】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发布的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四政令?[1993》],42号)即日—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