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镇,。居民生活和生产用】的,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其中煤制气—、油制气和天然【气又统称管道—燃气
【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投资、资源分配、】。价,格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确保》城市:燃气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良性】循环的基《本条件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现代化水平
! 第六条 四平【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下?设城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和督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二)编?制,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
? (》四)负责检查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
,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
】 《 (:。八)负责对民用燃】气具:的销售进行安全【监督
! (?九)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
【(十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 : , (?十二)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 ,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 : (一)天然气【井场集输管》线和集输《。气站工程
【 (二)!各种人工燃气生产制!造工:程
— (三)【各种燃气长输管道及!附属工程
【 (四】)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工程
— : ?(,五)城区管》道燃:气输配工程 —
: :。。 : (六)居—。民、:公福、?工业用户燃气应【用工程
【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向城》市,燃气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和签定用》气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进户费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扩建、》改建项目应向燃气部!门,申请修?定用气使用》。量,协议补?交进户费进户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 : (二)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 【
】(三)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检手续; —
》 ?(,四):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省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五)工程》。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
】 (二)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
: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计算数《据,准确可靠《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 (:四)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说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厂家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要,求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必?。须接受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 (二)【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三)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准确:、齐全
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
? , (二)具】有保障生产的必备注!册资金
! (三》)具有能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设施 】
《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的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五)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
? 第十六条 设】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环保规定的—经营场所
】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备能力;
!。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 ,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保、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三)凭生产、经营】城市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
—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城市燃气、燃!气器具 《
— 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实行年—度资质审查制度
!
第十八《条 凡被批准生【产经营燃气、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城】市,燃气的?管理费用支》出
】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进行生产和经—。营
!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者,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当【加臭:
— 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 (二)—无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20%浓《度时应能察》觉,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实】行计划用气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气能力!。结合用气需求—分配用?。气指标并于每年年】初下:达工业?、公福用户年—。度用气计划》。定期考核《用气:计,划执行情《况,对,超出计划部分的【。用气量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费—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应】当,优先供给《居民生活《用户其次是公福用】户、工业用户 【。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协议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燃气:。价格收?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以及恢复】供气:的方案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并提前24【小,时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和没有取得—省,建设厅?、省劳动厅、—省消防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厂(《站)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要立即予以取缔】和停止经《营;已经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代储、分装和批!发、销售液》化石油气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经市公用》、,规,划、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方可!建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液化】气供应站(收瓶点】)非:法建:立的要立即予以取】缔
《
》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液化气?汽车槽车《而没有储配站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为其指定贮》存、充装《地点只准为本单【位职工做《福利之用《禁止:对外经营液化石油气!严禁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私设贮罐《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有!。液压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定期为用户清理钢!瓶中的残液;—。。凡没有残液回—收装:置也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残的燃气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九条 —载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车辆》。和液化气《。汽车槽车要停放在专!用车库内不准停【在机关、学校—、医院、厂》。矿、旅店、仓库、】物资堆?场、人?员稠密?的场所?和有明火的地—方;外地车辆因故】需滞留本市的要【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其指定时间、!指定的专用车—库停放并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否则不许【滞留本市《
《。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勒】索用:。户,谋取私利
】 (—二)在执行公务时】不佩戴标志或不出示!证,件
【 : (三)办理业务】维修城市燃气—设,。施、设备或者—处理城?市燃:气故障时无故—拖延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 (:一)违反《规定收费
! (二—)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燃气 》
【 ,(三)违反规定减量!、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降压、停供—。管道燃气
—
》 (四)》发现城市燃气设施】损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 (五)不!及,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经营实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燃气生》产、经营岗位的运】行人:员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四【章 燃?气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及应】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其管线
—
? 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
》
《
第三十四条】。 燃气设施产权【界,定 :。。
【 (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公共福利】用,户的室内管线、气表!等燃气设施的产【权属于用户和经营单!位,共有工业用户的【燃气:设施的产权》由用户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确定》
—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燃气设施属于】城市燃气企》业 :
》 燃气设施【产权所?。有者:应按产权《归属的范围承担其运!行、修理、更新【、,维护、保养的费用和!管理责任;无管【。理能力的《产权单位和用户可委!。托城:。市燃气经营》部门代管其产权范围!内的城市燃气设施并!缴纳:费用 ?
: ,
: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附属配件》维,修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需要】更新的钢《瓶及配件费用由【用户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抽水井、调压室、!阀门井等所》在位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 第三十七条 凡在!城市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会】。签;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动迁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时由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并—组织施工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危及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 在》工程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及附属设施在【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二)种《植树木;
—
: (三)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作业;
》
—。 (四)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表具;
—
》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城市燃气》的企业?。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城市燃气的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燃气设施、管—路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管道上发展用户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五!章, 燃气?应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表具、灶》具等燃烧设备
】
【凡在本市《经销:。燃气具必须经由国】家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并在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适应四?平市使用的燃气器具!目录并负《责,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推荐— ,
】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站)》售前检测合》格符合当地》气源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并由有施工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须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
? : 工《业、公福用户—停,止,用气:30日以上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
第《四十四条 》进入室内的城市燃】气管线上应当—设置:装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监护《阀门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居民《用户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居—民和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向燃【气管道充《入任何气体介质【;
— (二)【盗用燃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气费》;
— ? (:三)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增加数量【;
! (五)《在设有城市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人存入易!燃、易爆物品;【
!(,六)用各种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 (《八)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 :(九)联接炉灶【的胶管长度超—过2米胶管穿墙使用!;
— (》十)燃气用具—不清洁配件不—完全:
:
第四!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六章: 燃气事《故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 (—。。一)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
!。。 (二)非责!任事:故,地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事故的《。损失赔偿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其监护人承担已【参加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用户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 !
,
》 第四十九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重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露或》者因:城市燃气器具—泄露而引《起,爆炸、中毒》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反映燃【气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出?具伪证和假证 【
》
第五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负!责,处理的?城市燃?气泄露报告后应【立即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抢修》车辆:。可以安装警报装【置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建设单《位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三)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劳动、!消防、工《。商等:。部门取消《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槽车使用证”;!对利用液化气槽车】。、私设贮罐进行直】接充装的私设钢瓶】及充装器《。具转:移到安全场所并【依法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对移动、【损,坏或擅?自占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在?燃气管线及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违》章,建筑:
:
《
: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批准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五十八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 第五十九条—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分《别处理
【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 》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发布的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四政令[—1993]4—2号)即《。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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