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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镇居民生活和【生,产用的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其中煤制气、】。油制气和天然—气又统称管道燃气】 【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投:资、资源分配、价】格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确保《城市燃气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良—性循环的基》本条:。件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现代化】水平 《 第六?条 四平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下【设城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和督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二)编制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   (四)负【责检查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    —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 》     (八!)负责对民》用燃气具的销售进】行安全监《督 ? :     》(九)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  (十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     (—十二)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     (【一)天然气井场集输!管线和集输气—站,工程:。。    】 (二)各种人工燃!气,生产制造工程—    】 (三?)各种燃气长输管】道及附属工》程 —  :  :(,四)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工程!   【。  (五)》城区管道燃》气输配工程 — ?   ?  (六)居—民,、公福、工业用【户燃气应《用工程 ! ,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向—城市燃气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和签定用气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进户费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扩建:、改建项目应向【燃气:。部门申请修》。定用气使用量协议补!交进户费进户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建设 《 ?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   (二)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 !     (三】)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检手!续;  】   (四)—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省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五,)工程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 】 ,     (二)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   】。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计算?数据:准确可靠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四)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说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厂家《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要《求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必须接受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   》  (二《。)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三】)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准确、齐全 】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     【(二:),。具有保障生产的必备!注册资金 】 ,  :  (三)》具有能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设施? 《。    《。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的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五)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设!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环保规定】的经营场所 !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备能《力; 》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第十七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保、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三)》凭生:产、经营城市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城市燃气【、,燃气器具 】 ,    《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实行—年度资质《。审查:。制度 《 第十八条 凡被】批准生产经营燃气、!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城《市,燃气的?管理费用支出 【 —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进行》生产和经营 — —。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者!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当加臭 】  :。  :。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     】。(,二)无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20%浓度时应】能察觉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实行计划】用气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气?能力:结合用?气需求分配》用气指标并》于每年年《初下达工业、公福用!户年度用《气计划定期》考核用气计划—执行情况《对超出计划部分的】用气量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费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应当】。优先供给居》民生活用户》其次是公《福用户、工业用户】 《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协议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燃气价格收费!。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以及恢复供气【的方案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并提前24小时】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和没!。有取得省建设—厅、省劳动厅、【省消防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厂(站)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要立即?予以取缔和》停止经营;已经【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代储、分—装和批发、销售【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经市公用、—规划、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方可建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液化—气供应站《(,。收瓶点)《非法建立的要立即予!。以取:缔 : —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液化气汽车槽!车而没有储配站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为其指定贮—存、充?装地:点只准为本》单位职工《做福:利之用禁止对—外经营液化石油气严!禁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私,设贮:罐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有液压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定期为用户清!理钢:瓶中的残液;—凡没有残液回收【装置也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残的燃气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液,化石油气 — , : ,。。 , 第二十九条【 载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车辆和《液化气汽车槽车【要,停放在专《用车库内不准停在】机关、学校、医【院、厂矿、旅店、】仓库、物资》堆场:、人员稠密的场【所和有明火的地【方;外地车》辆因故需《滞留本市的要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其指定时间、指!定的专用车库停放】并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否则不—许滞留本市 【 —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勒索用户【谋取私利 】    《 (二)在执行【公务时不佩》戴标志或《不出示证《件 :   —  (三)办理业】务维修?城市燃?气设:施、设?备或者处《。理城市燃气故—障时无故《拖延: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规定收【费    ! (:二)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燃气】 ,    【 (:三)违?反规定减量、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降压、停供—管道燃气 !  :  (四《)发现?城市:燃气设施损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   《  (五)不及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经营实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燃【气生产?。、经营岗位的—运行人员《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四章 ?燃气: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及应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其管线 》 :。 ,    《。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 ! 第—三十四条 》燃,。气设施产权界定 】   —  (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公共福利用!户的:室内管线、气表等燃!气设施的产权—属于用户和经营单】位共:有工业用户的—燃气设施的产权【由用户?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确定 【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燃!气设施属《于城市燃《气企业 《     燃!气,。设施产权所有—者应按产权归属的】范围承担《其运行、《修理、更《。新、维护、保养的费!用和管理《责任;无管理能力】的产权?单位:和用:户可委托城》市燃气经营部门【代管其产《权范围内的城市【燃气设施并缴—纳费用 】。 ?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附属?配件维?修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需要—。更新的钢瓶及配【件费用由《用户负责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抽水井、调】压室、阀门井等【所在位?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 第三十《七条 凡在城—市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会签;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动迁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时由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并组》织施工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危及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     在!工程: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及附:属设施在《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二)种植树木;】  —   (三)—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作业; ! ,。 ,    《(,。四,),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表】具; 《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城市燃气的—企业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 【 , ? 第四十【条, 城市?燃气的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燃气设》施、管路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管道上发展用【户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五章 燃气!应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表具、灶具等燃烧!设,备   】  凡在本市经销燃!气具必须经》由国家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并在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适应四平!市使用?的燃气器具目录并】负责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推《荐    ! 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站):售前检?测,合格符合当地气【。源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并由:。。有施工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 第四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须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  ?   工业、公福用!户停止用气30【。日以上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 第四十四条— 进入室内的城市】燃气管线《上应当设置装—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监!护阀门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居民用户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居民和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向】燃气管道充入任何气!体介质; —    — (二?),盗用:燃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气费; 】    (三)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增加数量!;  【   (《五)在设《有城:。市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人存:入易燃、易》爆,物,。品,;    ! (六?),用,各种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 ,     (【九)联接《炉灶的胶管长—度超:过2米胶管穿墙【使用;  !   (十)燃气用!具不清洁配》件不完全 ! , 第四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 ,第六章 《燃气事故《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 ,     》(一)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  【。   (二)非责任!事故地?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 》 : ,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事故的损失】赔偿: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其—监,护人承担已》参,加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用户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 — : ,。 第四《十九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重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露或者因《城市燃气器具泄【露而引起爆炸、中】毒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反》映燃气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出具伪证和!。假证: !第五: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负责【处理的城市燃气【泄露报告后应立即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抢?修车辆可以安—装警报装置 —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建设:单位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  :。(三)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劳动、消防、工商!等部门取《消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槽车【使用证”《;,。对利用液化气—槽车、私设贮罐【进行直接《充装的私《设钢:瓶及充装器具转移到!安全场所《并,。。依法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对移动、《损坏或擅自占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在燃—气管线及《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违章建】筑 ?。 》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批准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五十】。八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 第《五十九条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分别处理 —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发布的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四政令[—19:9,3]42号)即日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