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镇【居民生活和生产用的!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其中煤》制气、油制气和天然!气又统称管道燃气 ! 》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投资、资源【分配:、价格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确保城市燃气【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良【。性循环的基本—条件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四!平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下【设城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和督: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二)!编制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 ,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     (四】)负责检查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 ,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    》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 —     【(,八):负,责对民用燃气具的销!售进:行安全监《督,     !(,九)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 :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 :    》 ,(,十,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   《  (?十二)?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   《  (一)天然【。气,井场集输管线和集输!气,站工程 《 ,     【(二)各《种人工燃气生产制造!工,程    ! (三)各种燃气】长输管道及附属工程!  —   (四)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工程 】 ,    (五)城】区管道燃气输配工】程, 》    (六)居】民、公福、工业用】户燃气应用工程 ! ?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向城市燃气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和签定用气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进户费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扩建!、改:建项目应向燃气部门!申请修定《用,气使用量协议补【交进户费进户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   (二)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 —    (》三)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检手续;》 ?     (四】)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省?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     》(五)工程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  !   (《二)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 ! :   《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计算数据准确可!靠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四)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说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厂》家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要求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必须《接受: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    【。。 (:二)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三)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准确、齐全 】。 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   《  (二)具—有保障生产的必【备注册资《金  【   ?(三)?具有能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设施   !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的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五)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设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环保规定!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备能力; — :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 ? ,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保、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三)?。凭生产、经营城市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城市燃气【、燃气器《具 :  》  : 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实行年度资质—。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凡被批》准生产经营燃气、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城市燃气的【管理费用支出 !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进行生产和经!营 ? , 》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者!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当加臭 》 :   《  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有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   (二》)无:。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20%浓度时—应能察觉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实行计》划用气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气能力结合用气需!求分配用气指标并于!每年年初下达工【业、公福用户年度用!气计划定期考—核用气计划执行情】况对超出《计划部分的用气量】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费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应当优先供【给,居民生活用户其次是!公福用?户、工业用户 【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协议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燃气【价格收费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以【及恢复供《气的方案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并,提前:24小时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和没有取《得省建设厅、省【劳,动厅:、省:消,防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厂(站)】。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要立即予】以,取缔和停止经营;已!经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代储】、,分装和?批发、销售液化石】油气: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经市公【用、规划、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方可建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液化气供【应站(收瓶点—),。非法建立的要立【即予以?取缔: , 【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液化气汽—。车,槽车而没有储配站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为其指定贮存、充装!地点只准为本单【位职工做福利—之用禁?止对:外经营?液化石油气严—禁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私设贮?罐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有液压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定【。期为用户清理钢【瓶中的残液》;凡没有残液回收装!置也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残的燃气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液化石油气 【 》 , 第:二十九条 载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车辆和液》化气汽车《槽车:。要停放在专用车库】内不准停在机关、学!校、医院、》厂矿、?旅,店、仓库、物—资堆场、人员稠密】的场所?。和有明火的地方;外!地车辆因《故需滞留本市的要】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其—指定时间、》指定的专用车库【停放并?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否则不许滞留本市!。。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勒索】用户谋取私利 【 :     (【二)在执行公务时不!佩戴标志或》不出:示,证件 —     (三)办!理业务?维,修城:市燃气设施、—设,备或者处理城—市燃气?故障时无故拖延【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     》(一)违反规定【收费 《  《   ?(,。二,。)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燃气 【     (三】)违反规定减量、】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降压、停供管—道燃气 】 , ,  :(四)发现》城市燃气设施损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    【 (五)不及—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经营实【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燃气生产、经—营岗位的运行人员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持证上岗 ! 第四章 燃气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及应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其管线!     !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 — 第三十四】条 燃?气设施产权界—定  【   (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公共福利用户【的室内管《线,、气表等燃气设【施的产权属于用户】和,经营单位《共有工业《用户的燃气设施【的产权由用户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确定 】  ?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燃气设施属于【城,市燃气企业》 ,    【。 燃:气设施产权所—有者应按产权归【属的范围承担—其运行、《修理:、更:新,、维护?、保养的费用和管理!责任;?。无管:理能力的产权单位和!用,户可委托《城市燃气经营部门代!管其产权范围内的】城市燃气设施—并缴:纳费用 【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附属配】件维修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需要更新】的钢瓶?及配件费用由—用户负责 — ,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抽水!井、调压《室、阀门井等所【。在位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 : 第》三十七条 》凡在城市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会,签;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动迁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时由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并?。组织施工《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危及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   ? ,在工程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 第三?十八条 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及附属—设,施在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建设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二:)种植?树木; 】    (三—)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作业; 】 ?     (四)】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表具;?  —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城市】燃气的企业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 :。 — , 第四十条 城【市,燃气的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燃气设施、—管路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管道上》发展用户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 第五章《。。 燃气应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表具、灶》具等燃烧设备 】  《   ?凡在本市经》销燃气?具必须经由》国家: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并在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 ,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适!应四平市使用的燃气!器具:目录并负责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推,荐 :  》   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站)售前检测【合格符?合,当地气源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并由有施】工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须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     工业、公!福用:户停:止用气30日以【上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 第四》十四:条, 进入室内》。的城市燃气管线上应!当设置装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监护:阀门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居民用户《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居民和》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 (一)向燃气【管道充入任何—气体介?质; 【    《(二)盗用燃—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气费; — :     (三)!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增加》。数量;  !   (五》)在设有城市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人存入易燃、—。易爆物?品,;    ! (:六)用?各种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 ,     (九)】联接炉灶的》胶管长度超过2米胶!管,穿墙使用;》 《  : ,  (十)燃气用】具不清洁配件—不完全 — ? 第《四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六章 燃气事【故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 ?    (一)【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 》 ,    《 (二)非》责任事故地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 :。 : ,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事故的损失—赔偿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其:监护人承担已参【加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用户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 ! 》 第?四十九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重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露或者因《城市燃?气器具?泄露:而引起爆炸、中【毒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反映燃气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出具伪证和】假证 】 ?第五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负责?处理的城《市燃气泄露报—告后应?立即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抢修车【辆可以安装警报装】置,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建设单位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一《),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     【(三)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劳动、消!防、工商等部—门取消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槽【车使用?证”;对利用液化】气槽车、《私设贮罐进》行,直接充?装的私设钢瓶及【。充装器?具转移?到安全场《所并依?法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对移动】、,损坏或擅自占—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 : , 第五十六—。条 在燃气管线及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违章建筑 — 》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批准!。。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五《十八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 ?。 第五十九条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分《别,处理   !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发!布的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四政令[199!3]42号)即【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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