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镇居:民生活和《生产用?的,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其》中煤制气《、油制气和》天然气?又统称管道燃气 !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投资、《资源分配、》价格: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确保城市燃气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良性循【环,的基:本条件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四平!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下设—城,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和督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  :   (四)负责检!查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 :    《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 —     【(八)负责》对民用?燃气具的销售进【行安全监督》。   【  (九)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   ?  (十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    【 (十二《)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 ,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  : (一)天然气井场!集输管线《和集输气《站工:程 : 《   ? (二)《。。各种人工燃气生产制!。造工程 — :    《(三)各种燃气长】输管道及附属工【程 》     (—四)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工程   !  :(五)城区管道【燃气输配工程 】 :   ?  (六)》居民、?公福、工《业用:户燃气应用工程【 》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向城市】燃气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和签定用气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进?户费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扩建、】改建项目应》。向燃气部门申请修】定用气使《用,量协议补《交进户费进户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建设 ! 《 ,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     (—二)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 【。     (】三,),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检?手续:; 《     (【四):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省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 (五)工程—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 【     【(,二)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计算数?据准:确,可靠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四)?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说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厂家 【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要!求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必须:接受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     (二】)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   (《三)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准确、齐全 !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 》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     (!二)具有保障—生产的必备注—册资金?。  —。   (三》)具有能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设施 【    《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的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    《 (五)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设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环保规定】的经营场所 【 ,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备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保、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三)凭生产、!经营城市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 ,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城市》燃气、?燃气器具 【  ?   ?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实行年度资质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凡被批准生产!经营燃?气、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城市燃气的管理!费用支?出 《 ,。 《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进行生产—和经营 《 —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者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当加【臭 《   《  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   (二)—无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20%浓度时【。应能:察觉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实行计划用》气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气能力结》合用气需求分配【用气指标并于—每年年初下达—工业、公福》。用户年?度用气计划定期考】核用气计划》执,行情况对超出计【划部分的用气—量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费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应当《优先供给《居民:生活:用户其次是公—福用户、工业—用户 【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协议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燃气价格收费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以及恢复》供气的方案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并提前24小时【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和【没有取得省建设厅】、省劳动《厅、省消《防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厂(《站)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要》立即予以取缔和【停止经营;已经【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代!储、分装《和批发?、销售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经市公—用、规划、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方》可建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液化气【供应:站(收瓶点)非法建!立的要?立即予以取缔 ! 》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液》化气:汽,车槽:。车,而没有储配站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为?其指定贮存、充装地!点只准为本单—位职工做福利—之用禁止对外经营】液化石油气》严禁: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私设贮!罐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有液压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定期为用户【清理钢瓶中的残液;!凡没:有残液?回收装置也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残:的燃:气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液化?石,。油气 》 , 第二十】九条 载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车辆和!液化气汽车槽车要停!。。放在专用车库内不】准停:。在机关、学校、医】院、厂矿、旅店、】仓库、物资堆场【、人员稠密的场所】和有明火的地方【;外地车《辆因故需滞留—本市的要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其指定时—间,、指定的专用—车,库停放并《。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否则不许》滞留:。本市 【 ,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勒索用户【谋取私利《 《     (—二)在执行》公务时不佩戴标志或!不出示证《件,    】 (三)《办理业务维修城【。。市燃气设施、设备】或者处理城市燃气】。故障时无故》拖延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  (一)违反【规定收费 —     (】二)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燃气《  —  : (三)违反规【定减量、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降压、停供》管道燃气 】     (—四,)发现?。城市燃气设施损【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 ,。     (五【)不及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经营《实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燃气生产!、经营岗位的运行人!员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持:证上岗 《 第四章 —燃,气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及—。应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其《管线 》 ,。   ?  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 — , 第三十四条 !燃气设施产权界【定 》     (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公共福利用户的】室内管线《、气:表等燃气设施的产权!属于:用户和经《营单位?共有工业用户的燃】。气设施的《产权由用户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确定】 ?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燃气?设施属于城市—燃气企业 !    燃气设【施产权所有者应【按,产权归属的》范围:承担其运行、修【理、更新《、维护、保养—的,费用和管理责任;无!。。管理能力的》产权单位和用户可】委托城?市燃气经营部门代管!其产权范围内的【城市燃气设》施并缴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附属】配件维修《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需要更新的钢瓶】及配件费用由用【户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抽水井、调》压室、阀《门井等所在》位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 第三十七条! 凡在城市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会签;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动迁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时由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并组织施工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危及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    在》工程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 第》三十八条《 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及:附属设施在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  《  : (二)种植树【木; 《   》  (三《)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作业;  !   (四)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表具; 】 :   《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城市燃》气的企业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 , 《 《第四:十条 ?城,。。市燃气的《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燃》气设施、《管路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管道【上发:展用户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五章 】燃气应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表具、灶具等燃】烧设备 《     凡!在本市经销燃气具必!须经:。由国家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并在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适应四平市使【用的燃气器具目录并!负责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推荐? 《 ,。   ? ,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站》)售前检测合格符合!当,地气源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并由!有施工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须【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   》  :工业、?公福用户停止用【气30?日以:上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 : : 第四十四—条 进入《室内的城《市,燃气管线上应当设】置装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监护阀?门 ?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居民:用户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居】民,和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向燃气管道—。充入任?何气体介《质; 《    — (:二,。)盗用燃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气费; !    》 (三)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增加》数量; —  ?。   (《五):在,设,有,城,市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人存—入易:燃、易?爆物品; 【 :  :  (六《)用:各,。种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 , ,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八)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     【(九)联接炉灶的胶!管长度超过2—米胶管穿墙使用【;   】  (十)燃气用】具不清洁《。配件不?。完全 》 , 第四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六章 燃气—事故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  (一《)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 【 《   ? (二)非责任事】故地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 】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事故的损—失赔偿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其监护人》承担已?参加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用户【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 ! 】第四十九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重】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露或者因城市!燃,气器具泄露而引【起爆炸、中》毒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反映燃气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出具伪证和【假证 《。 : 第五【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负责处理的》城市燃气泄露报告】后应立即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抢》修,车,。辆可以安《装警报装置 — 第七章 罚则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建设!单位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 ,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三)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劳动!、消防、工商等部】。门取消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槽车使用证”】。;对利用《液化:气槽车、私设贮罐】进行直接充装—的私设钢瓶》及充装器具转—移到:安全场所并》依法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五【条 对移《动、损坏或擅自占】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 《 ? ,。第五十六条 在燃气!管线及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违《章建筑 】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批准—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 : : 第《五十八?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第五十九条】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分别】处理:  —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发布的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四政令[!1993]42号】)即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