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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镇居民生活—和生产用的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其中煤制气》、油制?气和天然气又统称】管道燃气《 《 , :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投资、资源》分配、价格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确:保城市?燃气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良,性循环的基本—条件:。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四平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下设城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和督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  (二《)编:。制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     (四【)负责检查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  :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 【    (》八)负责《对民用燃气》具的销售进行安全】监督:  —   ?。(九:)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 ?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     (!十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 ,    (十二)】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 ,。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    — ,(一)天然气井场】集输管线和集输【气站工程 》   —  (二)》各种:人工燃气生》产制造?工程 【    《(三)各种燃气长输!管道及附属工程 !     (四!)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工程 】 ?    (五)城区!管道燃气输》配工程  !   (六》)居民?、公:福、工业《用户燃气应用工【程 】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向城市】燃气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和【签定用?气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进户】费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扩建《、改建项目应向【燃气:部门申请修》定用气使用量—协议补交进户—费进户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  :。   (二)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 《。 , ,    (》三)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检手续;— 》    (四)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省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     (【五)工程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 —     (二)】。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 《    —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计【算数据准确可—靠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 (四)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说!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厂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要:求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必【须接受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  (二)》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准,确、齐全 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 , (二?)具有保障》生产的必备注册资金! : :     (—三)具有能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设施  !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的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五)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环保规【定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备能?力; 《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第十七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   —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保、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三)凭!生产、经营城—市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城市燃气、燃气器】具 》     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实行》年度资质《审查:制,。度 : 第十《八条 凡被批准生】产经营?燃气:、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城市—燃气的管理费用【支出 !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进行生产和经营】 : : ,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者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当?加臭 ? ?     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    《(二)无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20:%浓度时《应能:察觉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实行计划用】气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气】能力结合用气—需求分配用》气指标并于每年年】。初,。下达工业、公福【用户年度《用气计划定期考核】用气计划执行—情况:对超:出计划?部,分的用气量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费》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应当优》。先,供给居?民生活用户其次【是公福用户、工业用!户 ?  《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协议》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燃气!价格收费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以及恢复供!气的方案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并提前2】4小时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 】 ,。 ?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和没有取得省建【设厅、省劳动厅【、省消?防,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厂(站)!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要立即!予以取缔和》停止:经,。营;已经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代储、分装和批发!、销售液化》石油气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经市?公用:、规划、《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方可建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液!化气供应站(收【瓶点)非法》建立的要立》即予以取缔 !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液化气汽车槽!车而没有储配站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为其指定贮存、【充装地点只》准为本单位职工【做,。福利之用禁》止对外经营液—化石:油气严禁《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私设贮罐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有液压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定期为用户!清理钢瓶中的残液;!凡没有?残液回收装置也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残的燃气!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液化石油】气 】 , 第二十《九条: 载: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车辆和液化》气汽车槽车》。要停放?在专用车库》内不准停在机关、】学校、医院、—厂矿、旅店》。、,仓库、物资堆场【、人员稠密的场【所和有明火的地方】;外地车辆因—故需滞?留本市的要》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其指定时间、指定的!专用车库停放并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否则!不许滞留本市 【 ,。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勒索《用户:谋取私利 【     —(,二)在执行》公务:时不佩戴《标志或不出》示证件 】。    《(三)办理业务维】修城市燃气》设施、?设备或者处理—城市燃?气故:障时无故拖》。延 :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规定收费 ! ,。     (二)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燃气  !   (三)违【反规定减量、—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降压、》停,。供管道燃气 — :     (四)!发现:城市燃气设施损【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   《  (五《。)不及?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经营实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燃气生》产、经营岗位的运行!人员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持证上岗! : 第四?章 :燃气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及应:。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其管线 】 ,    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 : — 第三十四—条 :燃,。气,设施产权界》定  【   (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公共福利用户的【室内管?线、气表等燃气设】施的:产权属于用户和经营!单位共有《。。工业用?。户的燃气设》施的产权由用户【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确定 《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燃—气设施属于城—市燃气企《业   】  燃气设施—产权所有者应按【产权归属的范—围承担其运》行、修理、更新、】维护、保养的费【用和管理责任;【。无管理?能力的产权单位和用!户可委托城市燃气】经营部门代管其产权!范围内的城市燃气】设施并缴《纳费用 】 ,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附属配件维修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需,要,更,新的钢瓶《及配件费用由用户】负责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抽水?井、调压室、阀【门井等所在》位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 ? 第三十七条 !凡在城市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会签;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动迁—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时】由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并组织施工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危及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    在工—程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 第三十八条 !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及附:属,设施在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建设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   《  (?二)种植树木; 】   —  (三)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作业;!  —   (《四)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表具;》。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城市燃气的企】业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 : , —。 第四十条 城市燃!气的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燃气设施》、管路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管道!。上发展用户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 第五章 燃气【应,用管理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表具、灶!具等燃烧设》备, ,  》   凡在本市【经销燃气具必须经】由国家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并在【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适》应四平市使用的燃】。气器具目录并负责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推荐《。   【  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站)》售,前检测合格符合当】地气源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并由有】施工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须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     工业【、公福用《。。户停止?用气30日》以上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 第四十四》条 :进入室内的》城市燃气管线上应】当设置装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监护阀门》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居民用户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居民和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  (一)向燃【气管道?充入任何气体—介质;? 《     (二)盗!用燃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气费; 》   》  (三)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 (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增,。加数量; — ,    》 (五)在》设有城?市,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人:存入:易燃、易爆》物,品;   !。  (六)用—各种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    《 (:八):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     (九】。)联:接炉灶?的胶管长度》。超过2米《胶管穿墙使》用; 【。    (十)燃】气用具不《清洁配件不完全【。 , 第!四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六【章 燃?气事故及处》理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     (【一,)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 【 :     》(二)非《责任事故地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 ? ,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事故的损失赔—。偿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其》。监护人承担》已参加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用户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 : , , 》 第四十九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重【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露或者因城【市燃:气器具泄露》而引起爆炸、中毒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反映燃气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出】具伪证和假证 【 — 第五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负责处》理,的城市?燃气泄露报》告后应立即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抢修车【辆可以?安装警报装置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建设单位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三)】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 》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劳动、?消防:、工商等部》门,取消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槽车使用证”;!对利用液化气槽【车、私设《。贮罐进行直接充装的!私设:钢瓶及充装》器具转移《到安:全场所并《依法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对移动、损!坏,。或擅自占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在燃气】管线及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违章—建筑 《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批准】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五十八!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 第五十—九条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分别处理 【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 】。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发布的—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四政令[—1993《]42号)即日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