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应城镇居民生】活和生?产用的液化石—油气、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其中煤制气、—油制:气和天然气》。。又,统称管道《。。燃气
《
: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在【投,资、资?源分:配、价格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确保《城市燃气企业—具有简单再》生产和良《性循环的基本—条件以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
《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现代化水平
】
第六条》 四平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下设【城,市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和!督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
— :(二)编制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三)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
, ? (四)负责检!查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
】 (《八):负责对民《用燃气具的》销售进行安全监督 !
:。 ? : (九?),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 (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 (:十一)负责指导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
《 《 ,(十二)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
,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 :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 (一)天!然气:井场集?输管线和《集输气站工程—
:
? (二)各】种人工燃气生—产制造工程
! 》(三)各种燃气长输!管道及附属》工程:。
— (四)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工程【
【。 (五)》城区管道《燃气:输配工程
】 (六)】居民、?公福、工业用户燃气!应用工程
—
—。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向城市燃】气,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和签定用气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进户—费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扩建、—改,。建项:目应向燃气部门申请!修定:用气使用量协议【补交:进户:费进户?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建设:
】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燃气】工程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
(!二,)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
! , ,。。 (三)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检手续;—。 ,
【 (四?)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省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五)工《程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
】 , (二)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规定;
!
? :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计》算数据准确可靠【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
(!四)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说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厂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承】担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必须按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要求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必须接受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
》 (二)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要求;
! : (三)》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准《确、齐全《
第《三章 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地 ?
(!。二)具有保障生产的!必备注册资金
! (【三):具有能生产符—合,标准的燃气设施
!
, 》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的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五)生产管理、】技术(?设备)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设立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环保规》定的经营场所 【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备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燃气】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有关条件》的资料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
【 (二)!申请表应分别经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保、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凭生产、经【营城市燃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 未按以【上审批程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经营—城市燃气、燃气器】具
—。 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实行年度资质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凡被批准生产经营】燃气、燃气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城市燃气的管理费】用支出
【
: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进行生产【。和经营 《
《
?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者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当加】臭
】 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有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前应能察觉 】
》 : (二?)无毒?燃气泄露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20%浓》度时应能察觉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实】行,计划用?气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气能力结—合用气需求分—配用气指《标并于?每年年初下达工业】、公福用《。户,年,度用气计划》定期考核用气计划执!行情况对超出计划】部分的用气量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费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应当优先】供给居民生》活用户其次是公福】用户、工业》用,户
?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协议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燃气价》格收费
—
第二】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以及:恢复供气的》。方案因城市》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供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并提前2》4小时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因突发—。事故:造成供气压力—降低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报告城市燃】气管理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安全供气条件和没有!取得省建设》厅、省劳动厅—、省消防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厂(!站)安全生产—合格证”和“—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要立即予以取缔!。和停:止经营;已经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液化石油》气厂(站)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代储、分装和批!发、销售液化石油气! ,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设立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经市公用、规划!、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方可建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建立!液化气供《应站(收瓶点)非法!建立的要立》即予:以取缔
— , ,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液化气汽车槽车】而没有储配》站的单位《由市燃气管理部门】为,其指定贮存、充装地!点只准为本》。单位职?工做:福利之?用禁:止对外?经营:液,化石油气严》禁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私设贮罐直—接,充装:液化石油气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有液压石油【。气残液回《收装置?定期为用户清理【钢瓶:中的:残液;凡没》有残液回收装置【。也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残的燃—。气经营单位禁—止经营?液化石油气
【。
第二!十九条 载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车》辆和液化气汽车槽】。车要停放在专—。用车:库内不?准停:。在机关、学》校、医?院、厂矿、旅店、】仓库、物资堆场、人!员稠密的场》所和有明火的地方;!外地:。车辆因故需》滞留本?市的要?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其指定时间、!指,定的专用车库停放】。并,应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否?则不许滞《留本市
】
: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勒索用户谋取私】利, ,
? 《。 (二?)在执?行公务时不佩—戴标志?或不出示《证件 ?。
:。。 《 :(三)办理业务维】修城市燃气设—施、设备或者处理城!市燃气?。故障时?无故拖延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严禁有下列】行为
! (一)》违反规定收费
】。
《 (二》),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燃气《
【。 , (三)违反—规定减量、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降压、停》供管道燃《气 :。
,
《。 (四)发【现城市燃气设施损】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 《 (五)不及【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
—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经【营实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燃气生产!、经营岗位的—运行人员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特殊工种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四章 燃气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设施是【指,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及应用—。的各:种设备、设施及其管!线
?
《 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和服【务场所并预》留城市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或者:旧区改造的总—概算: ,
】第三十四《条, 燃气设《施产权界定
【
? (》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公:共福利用户的—室内管?线、:气表等燃气设—施,的,。产,权属于用户和经营】单位共有工业—用户的燃气设施的产!权由:用户:与,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确—定 :
?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燃《气设施属于城市燃气!企业
【 燃》气设施产权所有者应!按产权?。归属的范围承担【其运行、修理—、更新、《维护、保养的费用和!管理责任;无管理能!力的:产,权,单位和用户》可委托城市》燃气经营部门—代管其?产权:范,围内的城市燃气【设施并缴纳费—用 :
》
,。 ,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附属配件维修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日!常,维护工作《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需要】更新的钢瓶及配件费!用由用?户,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抽水井、调压室!、阀门井等所在【位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
》 第三十七条 凡在!城市燃气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会签;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动迁【或,者拆除?燃气设施《时由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并组织施》工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能危及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 《 在工程施工【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及?附属设施在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建设: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 (二)!种植树木; —
【 (三)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作【业;
— : ?(四:)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表具; 【
: ,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城市》燃气:。的企业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 :
】第四十条《 城市燃《。气的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燃气设施、—。管路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管道上》发展:用户: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
第五章 燃气应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热水器、取【暖器、空调器、【表具、灶《具等燃烧设》备 :
【 凡在本市经销燃气!具必须经由国家【指定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后并在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
》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适》应四:。平市使用的燃—。气器具?目录并负责》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推荐
】 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测!中心(?站)售前检测—合,。格符合当地气源【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并由有施【工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经,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
《 第四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须,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 工业、公!福用户停止用—气30日《以上: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
!
《 第?四十四条 进入室】内的:城市燃气《管线:上应当设置装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监【护阀门
》
— 第四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对居民用户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服务任《何,居民和?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 (?一)向燃气管道【充入任何气体介【质;
【 , : (二)《盗用燃气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气费;
! (三》)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 》 (四)《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增加数》量;
! (五)在—设有城市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人】存入易燃《、易爆物品;
】
(六!。)用各种《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及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液改换!检,。验标记和瓶体—颜色;
【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
: (八)】。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 : (九)联接!炉灶的胶管长度超】。过2米?胶管穿墙使用;
!
— (十)燃》气用具不清洁配件不!完全
—
第四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
第六章 燃—气事故及处理—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泄露、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 ? , (一)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
【 (二)非责任事!故地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 【
,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事故的损失赔偿】由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其监护人承】担已参加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用》。户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
【 第四十九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 ?重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泄露或者因!城市燃气《器具泄露而》引,起,爆炸、中毒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如!实反映燃气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出】具伪证?和假:证,。
《 ,。
第》五十一?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负责处》理的城市燃气泄露】报告后?应立:即,。在40分钟内—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抢修车—辆,可以安装警报装置】
第七章 罚【则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建设单位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 (二)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中各项要—求之一的; —
: ,。。 (三)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事故?的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劳动【、消:防、工商等》部门取消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合格证”、】“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液,。化气槽车使用证”;!对利用液《。化气槽车、私设贮】罐进行直接充装的】私设钢?瓶及充装《器具转移《到安全场所并—依法: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对移】动、损坏或擅自占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在—燃,气管线?及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其赔偿损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对—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违章建—筑
【
第五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批【准的燃气器具由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五十八条 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恢复》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第五十—九条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燃气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分别处理
!
《 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实施: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8—月发布的四》平市城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四政令[1!993]42号)】即日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