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纤工厂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56-2013 建标库

11  竣工验收

11.0.1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主要由工厂或项目的投资方及投资主体性质所决定,如国家投资、法人投资、外商和个人独资、中外合资等。国家投资的,由主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其他投资的,由业主或业主上级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相关参与单位应根据工厂或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确定,主要包括业主、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专利商等。

11.0.2  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必须按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而办公及相关生活设施的建设因其他原因未全部建设完成的,专项作出文字说明,并得到投资方认可后,可以不作为竣工验收内容。

11.0.3  如果业主没有主管单位或业主即为投资方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业主及相关单位可以直接签署竣工验收证书,不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0.4  投资方可根据工厂或项目性质、规模、管理模式等对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程序等提出要求或增减,也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SH/T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