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13.2.1 水电工程的厂房布置与通道设计与民用建筑和一般的工业厂房不同,设计比较复杂。当厂内失火后往往烟雾弥漫,能见度很低,给消防作业和人员疏散造成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地下厂房,情况更加严重。若没有应急照明和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引导,很容易迷失方向,造成人员伤亡,所以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安全疏散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本条规定的厂房内重要部位,是指在火灾发生时仍需要照明的场所,比如电站中控室、计算机室、通信室、船闸控制室、升船机控制室等。
13.2.2 本条中的照明要求是参照《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 5140-2001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
13.2.3 本条中的照明要求是参照《水力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 5140-2001及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制订的。为保证事故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灯一般都装设在通道的墙面或顶棚上,其具体安装位置还有以下几种:楼梯间内一般设在墙面或休息平台楼板下,楼梯口和安全出口处一般设在门口上方。疏散指示标志按条文规定设置,具体安装位置允许有一定灵活性,可在楼板面以上1m以内的墙面上选择,这个范围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容易被发现。但疏散指示标志如设在吊顶上,有被烟气遮挡的可能,设计中应予避免。
13.2.4 本条是对第13.2.2条、第13.2.3条的补充规定。设计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考本条所列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