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电 缆
9.0.1 本条所规定的场所或回路,均为要求在外部火势的作用下一定时间内需维持通电的场所或回路,属于重要的场所或回路,在经济许可的条件下,宜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9.0.2 电缆火灾事故是电力系统中多发性的事故,据统计,由于外部火源引起的电缆火灾事故约占总次数的70%,由于电缆本身引起的火灾事故约占总次数的30%。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对各种场所敷设的电缆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是保证电厂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
由于电缆是线状的,在水电工程中架空敷设比较普遍,在电缆室、电缆通(廊、沟)道和穿越各机组之间架空敷设的电缆回路中,动力电缆发生火灾的几率相对较大,因此,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等均应分类、分层排列敷设,在转弯处也应如此。动力电缆的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阻止火灾蔓延扩大。
9.0.3 工程中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可不刷防火涂料,但仍应采取其他电缆防火阻燃措施。当阻燃或耐火电缆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9.0.4 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是整个电缆绝缘的薄弱环节,因此是消防的重点部位,为此规定电力电缆中间接头盒的两侧及其邻近区域应采取防火涂料、防火包带等阻燃措施。
在多个电缆接头并排安装的部位,有可能其中一个电缆接头爆炸会波及其他并排安装的电缆接头,因此要求应在各电缆接头之间增设耐火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9.0.5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水力发电厂、变电所发生的多起重大火灾事故,都是由于电缆起火后沿着电缆廊道或沟道蔓延扩大造成的。由于水力发电厂的电缆通(廊、沟)道布置比较分散、隐蔽,一般巡回检查较少,发生火情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我国目前在一般电缆通(廊、沟)道中还难以普遍配备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因此在电缆通(廊、沟)道中的关键部位做好防火封堵设施,应作为电缆通(廊、沟)道的基本防火手段。常用的防火封堵设施有防火隔墙、防火包、防火涂料和防火堵料等。
本条规定的应设防火封堵的部位,包括各个电缆集中敷设场所的电缆出入口、跨越各主要生产厂房外墙及分支电缆沟引接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9.0.6 本条保留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第7.0.3条规定的内容。将原条文中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由不应低于0.75h改为不应低于1.00h。
9.0.7 电缆竖井发生火灾时,因具有“烟囱效应”,火势猛烈,延燃迅速,国内水力发电厂、火电站均曾发生过电缆竖井火灾,大面积烧毁电缆的事故。因此,电缆竖井是电缆防火的重要部位之一。为了避免电缆竖井的“烟囱效应”,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应对电缆竖井上下两端、进出电缆的孔口处及每一楼层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材料进行封堵。
9.0.8 国内外工程的运行实践表明,电缆孔洞的封堵对防止电缆火灾蔓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国内外有关规范中均对电缆孔洞的封堵有明确的规定。
火灾事故统计表明,多起火灾事故是由于靠近电缆沟的充油电气设备的事故油火滴通过电缆沟道盖板缝隙滴漏进入电缆沟造成的,故靠近充油电气设备处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也应用不燃材料封堵。
9.0.9 根据实际电缆火灾的经验教训,为了迅速扑灭火灾,穿越各机组之间架空敷设的电缆应在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在电缆室、电缆通(廊)道、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电缆燃烧时释放的黑烟里含有大量有毒的氯化氢气体,所以应配备防毒面具,供消防人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