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72-2014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hydropowerprojects

GB50872-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8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72-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1.2、5.1.3、5.2.1、6.1.2、6.4.1、7.0.4、8.0.3、8.0.5、9.0.7、10.0.9、11.2.2、11.2.5、11.3.1、11.3.2、12.1.1、12.1.3、12.1.10、12.1.11、12.2.1、12.2.2、12.3.1、12.3.2(1)、13.1.1、13.1.2、13.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为13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区建(构)筑物,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室外电气设备,室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赵忠会  李光华  董新  金峰  杨志刚赵琨  张鹏  段波  李嵘  吕康江宏文  周强  牛文彬  王润玲  倪照鹏王宗存  王继琳  姚云龙

    主要审查人:冯真秋  黄璁  王毅华  王兆成  姚福明庞秀岚  李德玉  万风霞  曾镇铃  陈寅其徐立佳  郭筱蓉  彭淑英  杨益  刘立成陈立新  鲁玉凤  吕卫国  林来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