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尾 矿 坝
22.1 一般规定
22.1.1 本章主要适用于冶金行业的尾矿坝的抗震鉴定,其他行业的如粉煤灰坝等可参照执行。
22.1.2 按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尾矿坝的抗震设计标准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因此须进行抗震鉴定。
22.1.3 距尾矿坝50m内若存在活动断裂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抗震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采用,但最高为一级。
22.1.4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提出了本条的要求。尾矿坝的使用年限就是尾矿坝的建设施工期,尾矿坝是随采矿、选矿的进行而逐年增高的。通常,一座大中型尾矿坝的使用期为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随着尾矿坝的增高,坝体的固有动力特性也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意味着,对某一特定的地震地质环境,即场地未来可能遭遇的地震动,最终坝高不一定是坝的最危险的阶段。所以,在尾矿坝运行时,还需要对不同坝高工况进行抗震鉴定。
震害调查和理论研究都已表明,上游式筑坝工艺尾矿坝的抗震性能最差,下游式尾矿坝抗震性能较好。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尾矿坝地震破坏事例皆属上游式坝型,其破坏原因多是尾矿液化所致。国外已有部分上游式尾矿坝在低烈度区发生地震破坏的事件。1976年唐山地震时,位于震中约80km的天津汉沽碱厂尾矿坝的溃坝;2008年汶川地震时,位于震中约300km的汉中略阳县尾矿坝溃决,均是低烈度区上游式尾矿坝发生垮坝破坏的典型事例。这两座尾矿坝都是位于地震烈度7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