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17.3  B类焦炉基础抗震鉴定

17.3.1  计算结果表明,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加强基础结构刚度,缩短自振周期,对降低基础构架水平地震作用有利。因此,本条对此作出规定。其他条件时,基础选型可以不受限制。

17.3.2  由于工艺的特殊性,焦炉基础构架是典型的强梁弱柱结构。震害中柱子的破坏类型均属混凝土受压控制的脆性破坏,未见有受拉钢筋到达屈服的破坏形式。但由于柱数量较多,一般不致引起基础结构倒塌。所以,必须在构造上采取措施加强柱子的塑性变形能力。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要求,规定基础构架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框架的要求。

17.3.4  基础构架的铰接端,理论上不承受水平地震作用和温度变形所引起的水平力,而焦炉的水平地震作用,也仅能使边柱增加轴向压力。但柱头与柱脚都是整体浇灌混凝土,由于不能自由转动而形成局部挤压,并在水平力作用下产生弯矩,实际上为压弯构件。在反复地震作用下,使两端节点混凝土剥落,焦炉两端铰接柱产生严重的压弯破坏。考虑到B类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铰接柱节点端部除设置焊接钢筋网外,伸入基础(基础底板)杯口时,柱边与杯口内壁之间应留有间隙并浇灌软质材料。

17.3.6  同第17.2.5条条文说明。但考虑到B类后续使用年限,要求较为严格,由宜改为应。

17.3.7  本条是根据震害经验制定的,即在建7度Ⅰ、Ⅱ类场地的焦炉基础可不进行抗震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