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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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条给出本章的适用范围。井架有钢井架、钢筋混凝土井架。钢筋混凝土井架分为A型、四柱型和六柱型。在93版设计规范中有四柱和六柱单绳缠绕式钢筋混凝土井架,单斜撑单绳提升钢井架和单斜撑多绳落地提升钢井架,又有罐笼井井架,箕斗井井架。在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中又有混合提升井架、双斜撑钢井架。

    现行国家标准《矿山井架设计规范》GB50385把常用的井架形式归纳为5种:单斜支撑井架、双斜支撑井架、四柱或筒体悬臂式钢筋混凝土井架、六柱斜撑式混凝土井架、钢筋混凝土立架和钢斜撑组合式井架。

    88版鉴定标准中没有对井架高度限值作出要求。在93版设计规范第9.1.1条中有钢筋混凝土井架高度限值“四柱式井架的高度不宜超过20m,六柱式井架不宜超过25m”;在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中有钢筋混凝土井架高度限值,二者仅对钢筋混凝土框架型井塔高度限值有差异。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中井架高度超过25m或多绳提升井架,宜采用钢结构。对按93版设计规范设计的井架,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即按B类井架考虑。A类井架不进行高度限值要求。

    对于砖石结构或钢、钢筋混凝土与砖石砌体的混合结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炭工业抗震设计规定》(1978年7月12日试行)第91条规定“立井井架不应采用砖石结构或钢、钢筋混凝土与砖石砌体的混合结构形式”。因此,这类结构井架属于淘汰之列,本标准不包含其鉴定内容。

14.1.2  井架结构的抗震性能主要取决于结构体系、结构构件布置和构件性能等因素,也是检查的重点部位。非结构构件、围护和附属结构是检查的一般部位。

14.1.3  钢筋混凝土井架和钢井架使用中的损坏主要由生产中的碰撞和环境作用等引起混凝土保护层脱落、钢筋或钢材锈蚀。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行业标准《石油钻井井架分级评定规范》SY6442-2000的规定,对出现外观和内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限制。

14.1.4  井架结构的抗震性能根据结构体系、结构构件材料强度和构造等因素,对其结构进行综合评定。

    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梁、柱等构件及其节点构造有明确的抗震要求,当这些要求不符合时,应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仅填充墙或屋盖结构不符合抗震要求时,可以进行局部改造或采取加固措施。

    钢井架的斜撑柱和立架有较大变形或整体扭曲时,在地震时会发生整体倒塌,因此评定为不满足鉴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