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砌体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
B.0.1 现有砌体结构的抗震分析,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抗震措施不满足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5.3.1~5.3.11条要求时,可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5.2节有关第二级鉴定的方法综合计入构造的整体影响和局部影响,其中,当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不满足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5.2节的相关规定时,体系影响系数尚应根据不满足程度乘以0.8~0.95的系数。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B.0.2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1-2采用;
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可按表B.0.2采用。
表B.0.2 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注:σ0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B.0.3 普通砖、多孔砖、粉煤灰中砌块和混凝土中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V——墙体剪力设计值;
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A——墙体横截面面积;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第5.3.2条规定采用。
B.0.4 当按本标准公式(B.0.3)验算不满足时,可计入设置于墙段中部、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且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对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可按下列简化方法验算:
式中:Ac——中部构造柱的横截面总面积,对横截面和内纵墙,Ac>0.15A时,取0.15A;对外纵墙,Ac>0.25A时,取0.25A;
ft——中部构造柱的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2-2采用;
As——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截面总面积,配筋率不小于0.6%,大于1.4%取1.4%;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3-2采用;
ζ——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居中设一根时取0.5,多于一根取0.4;
ηc——墙体约束修正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0,构造柱间距不大于2.8m时取1.1。
B.0.5 横向配筋普通砖、多孔砖墙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As——层间竖向截面中钢筋总截面面积。
B.0.6 混凝土小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ft——芯柱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标准表A.0.2-2采用;
Ac——芯柱截面总面积;
As——芯柱钢筋截面总面积;
ζc——芯柱影响系数,可按表B.0.6采用。
表B.0.6 芯柱影响系数
注:填孔率指芯柱根数与孔洞总数之比。
B.0.7 各层层高相当且较规则均匀的多层砌体结构,尚可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第5.2.12~5.2.15条的规定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验算。其中,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中公式(5.2.13)中的烈度影响系数,6度、7度、8度、9度时应分别按0.7、1.0、2.0和4.0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分别按1.5和3.0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