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
20.1 一般规定
20.1.1 本章适用于半地下式、地面式、架空式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的抗震鉴定。
20.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时,应检查易掉落伤人的水池附属部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情况。
2 7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混凝土构件节点的连接方式。
3 8度、9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混凝土构件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构造等。
20.1.3 浓缩池、沉淀池和蓄水池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构件可仅有少量微细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
2 整体结构应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20.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沉淀池和蓄水池的抗震鉴定,应按其结构形式、材料实际强度、钢筋配置以及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其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20.1.5 A类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对其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后,进行抗震能力评定。
B类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应进行抗震措施检查,并应对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