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19.2      

(Ⅰ)抗震措施鉴定

19.2.1  高炉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1  导出管与炉顶封板连接处的焊缝和母材,不应有严重烧损、变形或开裂。

    2  高炉炉顶与炉体框架水平连接处的连接及构件,不应有损坏或缺失。

    3  高炉炉壳不应有严重变形,炉壳开孔处不应有裂缝。

    4  高炉上升管支座处的构件不应有变形和焊缝开裂。

    5  当上升管与下降管采用球形节点连接时,连接处不应有损坏或开裂。

19.2.2  高炉结构的抗震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高炉应设有炉体框架。在炉顶处,炉体框架与炉体间应设有水平连接构件。

    2  高炉的导出管应设有膨胀器,上升管与下降管的连接宜为球形节点。

    3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高炉的炉体框架和炉顶框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炉顶框架和炉体框架均宜设有支撑系统,主要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宜大于120,按拉杆设计时不宜大于150;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宜符合表19.2.2的规定;

表19.2.2  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2)炉体框架和底部柱脚宜与基础固接;

        3)框架梁、柱板件的宽厚比宜符合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

    4  电梯间、通道平台和高炉框架相互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9.2.3  上升管、炉顶框架、通廊端部和炉顶装料设备相互之间的水平空隙,宜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场地时,不宜小于200mm。

    2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9.2.4  不符合本标准第19.2.1~19.2.3条有关抗震措施要求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炉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验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应重点验算下列部位:

    1  炉体框架和炉顶框架的柱、主梁、主要支撑及柱脚的连接。

    2  上升管的支座、支座顶面处的上升管截面和支承支座的炉顶平台梁。

    3  上升管与下降管为球形节点连接时,上升管和下降管与球形节点连接处及下降管的根部。

    4  炉体框架与炉体顶部的水平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