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 高 炉
(Ⅰ)抗震措施鉴定
19.2.1 高炉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1 导出管与炉顶封板连接处的焊缝和母材,不应有严重烧损、变形或开裂。
2 高炉炉顶与炉体框架水平连接处的连接及构件,不应有损坏或缺失。
3 高炉炉壳不应有严重变形,炉壳开孔处不应有裂缝。
4 高炉上升管支座处的构件不应有变形和焊缝开裂。
5 当上升管与下降管采用球形节点连接时,连接处不应有损坏或开裂。
19.2.2 高炉结构的抗震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高炉应设有炉体框架。在炉顶处,炉体框架与炉体间应设有水平连接构件。
2 高炉的导出管应设有膨胀器,上升管与下降管的连接宜为球形节点。
3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高炉的炉体框架和炉顶框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炉顶框架和炉体框架均宜设有支撑系统,主要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宜大于120,按拉杆设计时不宜大于150;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宜符合表19.2.2的规定;
表19.2.2 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2)炉体框架和底部柱脚宜与基础固接;
3)框架梁、柱板件的宽厚比宜符合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
4 电梯间、通道平台和高炉框架相互之间应有可靠连接。
19.2.3 上升管、炉顶框架、通廊端部和炉顶装料设备相互之间的水平空隙,宜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场地时,不宜小于200mm。
2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9.2.4 不符合本标准第19.2.1~19.2.3条有关抗震措施要求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炉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验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应重点验算下列部位:
1 炉体框架和炉顶框架的柱、主梁、主要支撑及柱脚的连接。
2 上升管的支座、支座顶面处的上升管截面和支承支座的炉顶平台梁。
3 上升管与下降管为球形节点连接时,上升管和下降管与球形节点连接处及下降管的根部。
4 炉体框架与炉体顶部的水平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