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16.2  机力通风冷却塔

16.2.1  本节适用于机力通风钢筋混凝土冷却塔的抗震鉴定。

16.2.2  机力通风冷却塔的抗震措施鉴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冷却塔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8。

    2  冷却塔不应有严重倾斜,塔高不超过20m时倾斜率不应大于0.8%。

    3  框架梁柱的表面不应有严重的腐蚀、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

    4  围护墙、隔风板及风筒为预制构件时,应与框架连接牢固,不应有局部脱开或破损。

    5  砖砌体填充墙,A类、B类冷却塔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0.13和3.0.14条的规定。

16.2.3  A、B类机力通风冷却塔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A、B类框架结构的要求;B类塔框架的抗震等级,6度、7度时可按三级采用,8度、9度时可按二级采用。

16.2.4  8度和9度时,集水器、淋水填料、格栅与梁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如为浮搁或已松动时,宜采取加固措施。

16.2.5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符合本标准第16.2.1~16.2.4条抗震措施要求的机力通风冷却塔,应按本标准第6章有关B类框架结构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