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抗震承载力验算
15.3.1 满足抗震措施要求的下列电视塔,可不进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 7度Ⅰ、Ⅱ、Ⅲ类场地及8度Ⅰ、Ⅱ类场地时,不带塔楼的钢电视塔。
2 7度Ⅰ、Ⅱ类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4 kN/m2时,以及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类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7kN/m2时不带塔楼的200m以下的钢筋混凝土电视塔。
15.3.2 不符合本标准第15.3.1条规定的电视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电视塔或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且高度大于200m带塔楼的钢筋混凝土电视塔或高度大于250m带塔楼的钢电塔,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验算时宜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