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14.3  B类井架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14.3.1  现有B类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抗震鉴定,应按表14.3.1确定鉴定时所采用的抗震等级,并应按其抗震等级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表14.3.1  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抗震等级

    注:乙类井架应按提高一度查表确定其抗震等级,9度时为一级。

14.3.2  现有井架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井架高度超过25m或多绳提升井架,宜为钢结构。

    2  天轮梁的支承横梁,宜为带斜撑的梁式结构。

    3  六柱式井架的斜架基础埋深,不宜小于2m。

    4  支承天轮的井架立架不宜支承在井口梁上。

    5  双斜撑钢井架的立架宜独立支承在井颈上。

14.3.3  井架与贴建的建(构)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要求。

14.3.4  钢筋混凝土井架梁、柱等构件和节点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8,9度时不应低于C20。

14.3.5  钢筋混凝土井架结构的构造措施,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9度时,斜架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井架柱的节间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宜大于4。井架柱的最小截面尺寸,应符合表14.2.5的规定。

    3  除天轮大梁及其支承横梁外,井架框架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有关B类框架的规定。

    4  井架柱的轴压比、配筋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有关框架的规定,但底层柱的箍筋应全高加密。

    5  井架柱的纵向钢筋,应与基础或井颈有可靠的锚固。

    6  8度、9度时,六柱式井架的斜架基础,自基础顶面以下沿锥面四周应配有竖向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长度不应小于1.5m,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14.3.6  钢井架的构造措施,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斜撑式钢井架的构件连接,应为焊接或高强度螺栓连接。

    2  梁、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

    3  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8mm。

    4  斜撑、立架柱和天轮支承结构压杆的长细比,8度时不宜大于120,9度时不宜大于100。

    5  斜撑和立架柱中的腹杆,按压杆设计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50,按拉杆设计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50。

14.3.7  钢井架外露式斜撑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脚螺栓应设有双螺母。

    2  地脚螺栓中心至基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8倍。

    3  9度时,斜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4  8度和9度时,斜撑基础顶面以下沿锥面四周应配置竖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长度不宜小于1.5m,其间距8度时不宜大于150mm,9度时不宜大于100mm;在基础顶面宜配有不少于两层的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4.3.8  B类钢筋混凝土井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当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本标准第14.3.1~14.3.6条的要求时,可按本标准第13.1.5条有关B类井塔的规定,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14.3.9  B类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构造影响系数,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各项构造措施要求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时,可取1.1。

    2  当各项构造措施要求均符合本标准第14.3.1~14.3.6条的要求时,可取1.0。

    3  当各项构造措施要求均符合本标准第14.2.1~14.2.5条有关A类井架规定要求时,可取0.8。

    4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时,本条第1~3款构造影响系数数值尚宜再乘以0.8~1.0。

14.3.10  B类钢井架不满足本标准第14.3.3、14.3.6、14.3.7条有关抗震措施鉴定的要求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乙类钢井架尚应进行罕遇地震弹塑性变形验算,验算时宜计入重力二阶效应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