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井 架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井架、斜撑式钢井架的抗震鉴定。B类钢筋混凝土井架抗震鉴定时,井架的高度不宜超过25m;超过25m时,应专门研究其鉴定方法。
14.1.2 现有井架抗震鉴定,应依据其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以及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悬挑结构布置和悬挑长度,与贴建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震缝宽度。
2 7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外,尚应检查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以及不同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
3 8度、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和2款要求外,对钢筋混凝土井架尚应检查梁、柱、悬挑结构等构件的配筋和构造,材料强度,井架结构的布置,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对钢井架尚应检查梁、柱、支撑、悬挑结构等构件的尺寸和构造,井架结构和支撑布置,主要构件的长细比,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14.1.3 井架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构件及其节点的混凝土可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钢井架的构件及其节点可仅有轻微损伤和锈蚀。
2 填充墙宜无明显开裂或与主体结构脱开。
3 主体结构构件应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4 钢井架已经更换的立柱数量不宜大于20%。
14.1.4 现有井架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设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井架的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当钢筋混凝土井架的梁、柱等构件或节点构造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填充墙或屋盖结构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当钢井架的斜撑柱和立架柱有明显变形、整体扭曲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4.1.5 A类井架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本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应通过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B类井架的抗震鉴定,应通过其抗震措施检查和现有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作出判断;B类钢筋混凝土井架也可按本标准第13.1.5条有关B类井塔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