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井 塔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井塔、钢井塔的抗震鉴定。B类井塔抗震鉴定时,井塔的高度不宜超过表13.1.1的限值。超出限值时,应专门研究其鉴定方法。
表13.1.1 井塔最大高度限值(m)
注:井塔高度系指室外地面到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13.1.2 现有井塔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以及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悬挑结构布置和悬挑长度,与贴建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震缝宽度。
2 7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外,尚应检查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和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
3 8度、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2款要求外,对钢筋混凝土井塔尚应检查梁、柱、剪力墙、筒壁、悬挑、洞口等构件的配筋和构造,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和节点构造,井塔结构和洞口的布置,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对钢井塔尚应检查梁、柱、支撑、悬挑结构等构件的尺寸和构造,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井塔结构和支撑布置,主要构件的长细比,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13.1.3 井塔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构件及其节点的混凝土可仅有少量微小裂缝或局部剥落,钢筋应无外露、锈蚀。钢井塔的构件及其节点可仅有轻微损伤和锈蚀。
2 填充墙宜无明显开裂或与结构脱开。
3 主体结构构件应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13.1.4 现有井塔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布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井塔的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当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梁、柱、抗震墙、筒壁等构件或节点构造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填充墙或屋盖结构不符合规定时,可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3.1.5 A类井塔的抗震鉴定,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本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外,应通过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B类钢筋混凝土井塔的抗震鉴定,应通过其抗震措施检查和现有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作出判断。当钢筋混凝土框架型井塔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按本标准第6.2节规定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当满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时,其主要抗倾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倾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时,可不进行加固处理,但应提出维修建议。
B类钢井塔,应通过其抗震措施检查和现有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局部加固措施;当抗震措施和抗震承载力均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应采取全面加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