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11.4  索道支架

(Ⅰ)抗震措施鉴定

11.4.1  现有索道支架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索道支架所在场地对其抗震的不利影响。

    2  地基基础的抗震稳定性。

    3  索道支架柱脚连接构造。

    4  索道支架结构形式及连接构造。

    5  索道运行的平稳性。

11.4.2  索道支架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应无明显滑移、变形迹象。

    2  索道支架柱脚连接应无变形、松动痕迹。

    3  支架应无明显歪扭、倾斜,轿(车)厢通过支架时运行应平稳、顺畅。

    4  钢材表面应无明显腐蚀、削弱,构件连接应无断裂、变形或松动。

    5  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无腐蚀、开裂,钢筋应无外露和锈蚀。

11.4.3  7度~9度时,钢支架立柱的长细比不宜大于60,腹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80。6度时,钢支架各杆件的长细比均不宜大于120。

11.4.4  格构式钢支架的横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架坡度改变处,应设有横隔。

    2  8度时,横隔间距不应大于2个节间的高度,且不应大于12m;9度时,横隔间距不应大于1个节间的高度,且不应大于6m。

11.4.5  支架高度大于15m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11.4.6  钢筋混凝土单柱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2  6度、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且支架高度不大于10m时,单柱支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表6.3.1有关框架抗震等级二级的要求。

    3  8度Ⅰ、Ⅱ类且支架高度为10m~15m时,单柱支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表6.3.1有关框架抗震等级一级的要求。

    4  6度、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钢筋混凝土支架柱的箍筋宜全高加密。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1.4.7  6度、7度时,满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索道支架,可不进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1.4.8  8度、9度时,索道支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