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砌体结构通廊
(Ⅰ)抗震措施鉴定
8.2.1 砖混结构通廊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通廊结构布置及其连接构造、主要砌体结构的材料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
8.2.2 通廊与其支承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有合理的连接构造。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8.2.3 通廊与毗邻建(构)筑物之间设有防震缝分隔时,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本标准第8.1.4条的规定。不符合要求时,应分析碰撞可能造成的损坏,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8.2.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应为砌体支承结构。
8.2.5 6度、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通廊砌体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结构不应为无筋砌体支墩。
2 支承结构为砖墙、砖拱时,应为平面封闭或箱形结构。
8.2.6 通廊的砌体支承结构为箱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厚不应小于240mm,黏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墙体顶部应有封闭圈梁(卧梁),并应与廊身钢筋混凝土大梁可靠连接。内部横墙间距不应大于12m。
2 墙体沿高度每隔4m应有一道圈梁。
3 8度、9度时,墙体的四角和内外墙交汇处应设有构造柱,其最小截面可为240mm×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12。
8.2.7 8度、9度时,混合支承结构通廊单元内,宜设有钢筋混凝土四柱式框架支架。
8.2.8 砖砌体廊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身为预制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时,墙顶应设有钢筋混凝土檐口圈梁。墙体檐口圈梁与构造柱之间应有钢筋拉结。
2 墙体应设有构造柱,6度~9度时,构造柱的间距分别不宜大于8m、6m、5m、4m。
3 屋面板与檐口圈梁之间、底板与纵向大梁之间,均应有可靠连接。
4 轻型屋面的承重构件应与廊身砖墙有可靠连接,通廊单元两端均应各设有一道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8.2.9 砌体支承结构与钢或钢筋混凝土支架混合支承时,其砌体支承结构应按提高一度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措施鉴定。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8.2.10 满足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下列砖混结构通廊,可不进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可直接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1 地下通廊。
2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的砖混结构通廊和砌体支承结构通廊。
8.2.11 下列通廊的砌体支承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砖混结构通廊和砌体支承结构通廊的支承结构。
2 8度和9度时,混合支承结构通廊中的砌体支承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