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4.1.1  6度、7度时且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和一般地段的构筑物,可不进行场地影响的抗震鉴定。

4.1.2  建在危险地段的构筑物,场地对其影响应进行专门研究。

4.1.3  7度~9度时,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或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构筑物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或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构筑物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  构筑物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动和开裂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