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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委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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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三亚市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海南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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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三!亚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三亚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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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要符合特区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资产
】
《第六条 城市—的开发建设必须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环境保护《新建的工业项目不】得安排在可能—对旅游风景区、城】市居住与《商业区用地产生【污染影响的地—区
】 第七条 城市【。开发建设必须重【视节约土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安!排做到充分合理地利!用
—
第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市规划局第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
第九条【 驻三亚市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建》议监督?城市规划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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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 —驻,市一切单位都应当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有,责任无偿提供编制】过程中所《必需的各项》资料
! 第十?二,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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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市规划!局可以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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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驻军、武警、】港,口、成片《开发区以《及党政?机关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批准》后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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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的编制与设计均必须!至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对】其规划?设计不予审批
】。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量和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均必?须到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对其测量与!戡察成果有》予认可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九条 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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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市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在报【批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鉴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审批
—
:。 第二十一—条 三?亚市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第二十二条 驻】市各:行业:单独编?。。制的发展规划须【经市规划局参加【评,审并根据《城,市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后由市—人,。民政府查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局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其中局部调整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重大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局部【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人口规划《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建设用地某些—。用地: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前提下进》行的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性的变更
】 》重大调整《是指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划的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港口、铁枢钮和【其它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对!城市总?体规划所必须—进行的重大》变更
《第四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部门立!项报告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 选址意见的【核发: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
! 市规划局会同市】计划部门共同制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
: 第二?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用地单位及个人【必须持合法的批【准建设项目文件及选!址意见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
— , 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管理
】
— 一、? 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与范—围;
》 , , 二、》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于定点的意—见其中重要》工程可?由市人民《。政,府如:集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 三、 发出附有!。虚红线的用地通知】书用地单位》持用地?通知书向市国土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 》 四、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正式—的用地?红线图用地》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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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过【。程中:如果:确需要改《变,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应当向市规划—局说明原因经市【规划局同意换—发用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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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规划局负》责,划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其它应》。当确定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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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前必须向市】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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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前?款规定的用地—单,位市:。规划局可《以不必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直接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区范【围利:用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经,营的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进行合作经营】项目性质
— 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合者】拥有土?地的一方必须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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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预】留,用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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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局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
!。
: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
: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局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和:设置废渣、垃—圾土堆必《。须事:先向: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和类建设【工程的都必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
— ,。 :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用【于,各,类用途的房屋以【。及各:类用途房屋附属【的,或者单独使用构物、!城市雕塑、房—屋外装修工程等
!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局按照下】列程序对《建设工程申》请进行审《批管理
— ? 一?、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进行现场中踏戡;】
,
: ? 二、根据城【。市规划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 :。 三、?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 四、组织】审定:初,。步设计;
】 五、在建】。设单位缴纳经市【。人民政府规定、【市规划局《代收的有关费用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是临时许可【。证;
! ,。六、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向市城?建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向市规—划局申?请放:线定位;
— ? 七、建—设单位施《工至设?计,标高±0.00时由!市规划局进行验【。线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按,照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建设可《。以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程:序,
,
— 第三十六条— 驻市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市规划局申报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主:。可进行
【 : , 临时性《建,设,工程式?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确?有特殊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二个月!向,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期,
:
《 第三十》七条 临时性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无《偿拆除
】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重要道》路两则及《以对城市市容影响较!大的地区一般不得审!批临:时性建设工》程
第六章— ,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设计与建设
—
,
《 第四十条 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的单位应当提】。前向市?规划局提供》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
》第四:十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设施建《设市规划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管理;
》。
,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设【计方案;
— —二、审核工程设计】方案并视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 三、》。审定工程设计—方案:;,
? 四、在建!设单位?缴纳经市《政府规定、市规划局!代收的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定许可证!。向城建?局,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向?市规划局申请—进行施工放》线;
《。 ,
第四【十二:条 各类市政设施】管线:和杆线铺设》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另行规定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四:十五条 进行检查监!督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工:作
? , 进行检】查,监督: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市规划局统一【制作的标志持有市规!划局:颁发:的检查监督证件【
》
:。 第四十六条 驻市!的单位和个》。人都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要求出示有关证件】并如实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 , ? , 监督和检查—工作人员有》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 第四十七条 市规!划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参?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十五日】内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临时》搭建房?屋自行拆除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规!。。划,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对逾期】。不交的市规划—局按建设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处以罚—款
—
第《五十条 市》规划局应《当具体的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批工作办法和—审批期限以及市【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和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
【
第【五十一条 市规划】局应当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受理群众—举与申诉的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一《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已经占用的由市规】划局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申请建设的市】规划局一律不予受理!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已经形成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市规划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以限以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对于破坏城市原【有地形地貌》和环境的要责令有关!当人事?限期:恢复原?状
?。 ,
? 第五十》三条: 擅自改变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市规划局】可以: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申请建设的市—规划局?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取】得有关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一律—不,具备法律效力—;市规划局可—以责令有关当事【人,停止有关活动—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构成下列事实—之一的?均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 : 一、经—市规划局确认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
】二、:侵占城市现有的或】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学校和其它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
【 》四、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 :
: 》 五、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 : 六、—对机场、铁》路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
《
— 七、对城市微【波通讯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
】
? 八、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
! 九、】占用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十、—经市规划局认—定对城市市容构成较!大影响的;
【 十一】、经市规划局—认定情节恶劣对正】常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
? 对》。于前:款规定的行为市规】划,局必须?责令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限期拆除或—没收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市:。规划局认《定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采取规划的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采【取改正措施》并处以罚款
【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建筑!物按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至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按有关【工程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罚款;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超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金额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
《 第五十八条 被责!令停止建设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继?续施工?对,于擅自继续施工的市!规,划局有权采取措【施强行制止并对【继续施?工,的部分予以》强行拆除
!。
第《五,十九条 对》于违:法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责成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刑事:责,任
?
》 第:六十条 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规划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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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城:市监察大队按其职】责,规定协助《市规划局《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
: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凭市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和罚没票据行收费和!罚没否则《被收:费罚没?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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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后有权执行费—。和,罚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票!据,管理制度收费款和罚!没款按规定一律全】额上缴市《财政;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坐支或私分—违者视情节》轻重要?对直接责任者和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市,规,划,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有—。关城市规划》局建设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房屋—间距:等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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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申请—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使用》经,。市规划局认可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的,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规定范性文》件,凡与本法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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