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一般原则
【
5.1 电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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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房屋供配电设施供】。。电电源电压1—0kV?简称中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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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房屋】供配电?设施配电电源电压0!.22kV》/0:.38kV简—称低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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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中压等—。级有效供《电半径电《缆线路≤5k—m、:架空线路《≤10km(或以】。末端电压质》量校核)
【
5—.1.?4 低压等》。级网络有效供—。电,半径≤250m【超过250》m,时,应进行?末,。端电压?质量校核《
— 5.2 对】产权委托人供电【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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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设备选《型应标准化、—免(:少)维?护、:。经济通?用、节能《环保、载流》能力匹配单一—元件不应《限制可?供负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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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设备配置应满【足G:B 4?208?、GB 390【6、GB 11【。032?、DL?/T620规—范,要求根据《。附录A对设》备安:装地点不同》海拔高度运行环【。境下电气《设备的内、外—绝缘强度《进,行修正
】
5.5 】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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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房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并,。。与城(镇)配电网发!展相适应《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当】地建设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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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在?。住宅区总体规—划阶段?总体:规,。划应取得供》电部门意《见按照本导》。则及附录B的—相关内容预》留与住宅建设规模】相,配套的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场所按照附】录C要求预留—。电力通道《
【。。 5:。.6: , 供配电设施
【
— 5.6.1 】供配:电设施应简化设计】。。、优:化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维、【降低运维成》本符合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217、DL/】T 5?220、《DL/?T :599标准规—定
!5.6?.,2 供配电设备宜】减少类型配置严禁选!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类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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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作为【供电部门《规定:的供配电设施应【配置配?电终端?组织信息上传至配电!主站配电终端应【符合DL/T— ,721标准规定【
】。5.6.4》 作为供电部门】规定安?装配电终《端、采集终端的供配!电设施应配》置通信终《端,保证配电自动化、用!电采集、负》荷控:制,等系统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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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计量计》费点设置
》
— 5.7.》。1 住宅用—电由供电部门直供】直抄实行《。一户一表;计—量计费点在居民电能!表计安装处应配置】采集终端
【 ,
5.—。7,。.2: 公建配电设【。。施采用?公用:变压器低《压供电方式时应【按照不同《电价分类在公用【变压器所在配电室内!。设置计量计费—点配置?采集终端
!
: ,。5.7.3》 :公建配电设施采用】专用变?压器中压供电—方式时计《量计:费点应设在产权【分界处不宜在产权分!界处安装时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5.:7.4 《。。 住宅区内按—总配电室、若干【分配电室(含—箱变)设置》时公:建配电?。设施的?计量:计,费点应设《。在总配电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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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计量装置!
《
配!置符合DL》/T 44》8、DL/T 5】13:7、DL/T 82!。5的标准规》定
【 5.9》 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 符《合GB 《5001《6、GB 5018!0、GB 5—0045、JG【J :16、JG》J 242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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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1 !在城: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末端负荷应依【照供:。电部门不同电价【分类计量计费要求进!行终:端负荷分类按类【别要求分别设置【终端柜(箱)—。
【 5.9.2 【。 在城?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重要负荷应—。。在负荷?终端设置低压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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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住宅用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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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住宅【建筑指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核》准、由产权委—托人建设《的居民住宅
【 1)】 单户建筑面积≤!90m2时用电【设备标?准容量6kW入【户单芯导《线采用≥10m【m2铜芯护套绝缘】导线
! 2) 》单户建筑《面积在90m2~】。1,44m2之间时【用,电设:备标准容量8kW入!户单芯导线采用≥】10:mm2铜《芯护套绝缘》。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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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户建筑面!积≥144m—2时用电《。设备标准容量10k!。W入户单《芯导线?采用≥16mm2铜!芯,护套绝缘《导线
》 《 4) 公建配】电设施容量》配置:按照附录D》要求进行测算由供电!。部门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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