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 一般原】则
:
5.1 【 电压等级
】
:
5.1.1— 房屋供配电设施!供电电源《电压:10kV简称中压】等级
【
, 5.1.2 房!屋供配电设施配【。电电源电压0.【22kV/》0.38k》V简称低《压,。等级:
】5.1.3 中压!等级有效供电—半径电缆线路≤5k!。m、架空线》路≤10km—(或以末端电压质】量校核)
—
《 :5.1.4》 低压等级网络有效!供,电半径?≤250m超过2】50m时应进—。行末端电压质—量校核
】。。
: 5.?2 对产权委托人!供电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
《5.3 设备【选,型应标?准化、免(》少)维?护、经济通用、节】能环保、《载流:能力匹?配单一元件不应限制!可供负荷《能力
【
5.4 】设备配?置应满足GB 【4208、GB 】390?6、GB 》1,1,032、DL/T】620规范要求【根据:附录A对设备安装地!点不同海拔高—。。度运行环境》下电气设备的—内、外绝缘强度进行!修,正
:
?
5.5【 建设要求—
【 5.?5.1 》房屋:。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并与城!(镇)配《电网发展相》适应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城—(镇:)当地建设》。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
5—。.5.2 在住】宅区总?体规划阶段总体规】划应取?得供电部门意见按】照本导则及附录B】的相关内容》预留与?住宅建设规模相【配,套的房?屋,供配电设施建设【。场所按照《附录C要求预留【电力:通,道
》。
5.6【 供配电设施
】
《
5.6.1 ! 供配?电设施应简化设【计、优化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维、降低运】维成本符合G—。B 50052、G!B, 50053—、GB 5005】。4、GB 5—0217、DL/】T :5220、DL【/,T 599标—准规定
—
? 5?.6.2 》供配电设备》宜减少类型》配置严禁选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类型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5.6.3 作为!。供,电部门规定的供配电!设施应配置配电终端!组织信息《。上,传至配?电主站配电终端应符!合,D,L/T 《7,21标?准规定
】
5.6.4】 作为供电部门规!定,安,。装配电终端》、采集终端的供【配,电设施?应配置通信终端保证!配电自动《化、用电《采集、负荷控制等系!统,的正常运转》
?
5.7】。 计量计费点【设置
】。 5.7.1【 , ,住宅用电由供—电部:门直供直抄实行一户!一表;计量》计费点在《居民电能《表,计安:装处应配置采集终】端,。
—。 5.7.2 】 公建配电设施采用!公用变?压器:低压供电方式时应按!照不同电价》。。分类在公用变—压,器所:在配电室《内设置计量计费【点配置?采集终?端
《
》5.7.3 【。公建配电设施采【。用专用变压》器中压供电方式时】计量计费点应—设,在产权分界处—不宜在产权分界处安!装时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
5【.,7.4 住宅区内!按总配?电室、若干分配电室!(,含箱变?)设置时公》建,配,电,。。。设施的计量计费【点,应设在总配电室【。内
】 5.8 计量】装置
?
?
配!置符合DL/T 】。448?。、DL/T 5【。13:7、DL/T— 8:25的标准规定
】。
《。
5《.9 《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
】 符合GB— 50016、GB! 5018》0、GB 50【045、JGJ 】。16、JGJ 24!2标准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款的规定!
?
:
?5,。.9:.1 在城—。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末端负荷应依】照供电部门》不同电价分类计量】计费:要求进行终端负荷分!类按类别要求—分别设置终端—柜(箱)
—
?
5.9.【2 在城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重要负荷应【。在负:。荷终端设置低压自】动切换?装置
】。
?5.10 住【宅用电?标准
《
】。 标准住宅建筑】指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核【准,、由产权《委托人建设》的居民住宅
】 : 1) 【单户建筑面积—≤90m2》时,用电:设备标?准容量6kW—入,户单:芯导线采用》≥10mm2铜芯护!套绝缘导线
—
, 2)】 , 单户建筑面积在】90m2~14【4m2之间时用【电设备?标准容量8》kW入户单芯导线】采用≥10》mm2铜芯护套绝】缘,导线
》 3)【 单?户,。建筑面积≥》144?m2时用电设—备标准容量10kW!入户单芯导线采【用≥16m》m2铜芯《护套:绝,缘导线
— 4—) 公建配—电设施容量》配,置按照附录D要求】进行测算由供电部】门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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