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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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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所,有村镇都《应制定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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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按照—国家及市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具体编—制,办法:依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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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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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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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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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保、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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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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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绿】化、:防灾、?。环保、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 】
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保、—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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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因!经济:、社会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结合的方式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的?集镇和村庄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应当:地特点
第十九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各:种建设项《目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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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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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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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及《。。临时建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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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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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申请开工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原批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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