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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
,第四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 :(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
《 , (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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