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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罚则 ?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 第四?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 (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 (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   】 (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