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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九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 ,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
!(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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