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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 第八条 》市政工程《建,设图纸的审查—、,建设方案的评审【、,工程建设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评《。估须有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全过程?参与    第九!条 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建,设部门?还应广泛征》求沿:线单位、地下管线管!养单位?意见做好地下—管线改造和预埋工】作防止重复开挖 】。  : 第十条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路灯、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季度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埋设施工!计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第十】三条 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按规定将市政!工程设施的各个项】目向:相应:的接收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设施防盗等责—任自工程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