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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 : ,山西省建设厅 】 ,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晋建科字】〔2007〕2【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 ?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 ,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 《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 :。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 ,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  《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  :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    —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  :。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 : ,。。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   ?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 ,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 》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 《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 第《十五条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 ,。。    (—。。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 》 第十六条 —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    》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  《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