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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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
!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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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科?字〔:2007〕2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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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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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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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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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 ,
》第六条 《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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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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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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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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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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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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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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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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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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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
《 :。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 :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
?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
》
:。。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
》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 ,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
第—十四条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
【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
》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 :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
: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
(—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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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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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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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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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七条 》。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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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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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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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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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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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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