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建科字〔【2007《〕,2,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
?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 ,
,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
:
,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
?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
》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 ,
: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
《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
《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
》
,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
《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
》第十四?条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
: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
》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
,
: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
》 ,。 :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
第十五条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
,
(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 ,。
》。
,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七条! ,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
?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