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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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科字〔》。2007〕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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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建委)?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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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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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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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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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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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
: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 ,
《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
【。。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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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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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
?
,
》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
【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 :。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 ,
》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 :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
《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
》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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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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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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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 ,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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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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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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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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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 :。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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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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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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