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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建科字〔20—07〕20》7号: , 各市?。建设局(建委—)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 》 :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  :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 ,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 ,   ? ,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 ?   ?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   》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 ,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 》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   《 ,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  :。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 :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   》。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    !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 ,(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