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晋建科字〔200!7〕207》号
:。
各市建设局(建委!)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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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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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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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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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
》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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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
!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
?。。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
?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 ,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
?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 ,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
《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 :。
?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
《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
?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
】。。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
(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
《。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
?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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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