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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建:科字〔2007【〕,2,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    】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  《  《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 ?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 ,。。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    】 ,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 :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    》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    —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   ?。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    【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 : :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  《 , ,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 》 第十四条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  :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 ?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   ?。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    【。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 《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  :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   (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 ,   ?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 ?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