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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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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建科字〔—2007《〕2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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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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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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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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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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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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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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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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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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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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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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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
》
第八条 》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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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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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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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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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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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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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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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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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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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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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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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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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
》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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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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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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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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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 :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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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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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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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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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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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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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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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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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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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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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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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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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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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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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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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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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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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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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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