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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 《 山西省建设厅 !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晋建科《字〔2007〕2】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已经5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强化》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工程参建》主体在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该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实施情!况和节能功能—进行评定《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和工程—设计、合同要求的】内容进行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收到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节能专项!验收条?件,的工程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方案;  !。  (二)】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7个工作日》前应当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档案—技术资料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和专项验收—方案报对该》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 》    【 (《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物!节能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应当?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 , 第七条 !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本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提出由项目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检查报告 ! , 第?八条 ?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要【求对在施工过程【。中节能设计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查进行查验》。 : :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竣!工报告 !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外观》质量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证明文件、认定【。标识及证书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组织建筑【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应当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   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对【节能:分部工?程进:。行专项质量评估并提!出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评估—报告 》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依法】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检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相关】。性能见证取样检【测; 《  《  : (二)建【筑围护结构完成后】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外门《窗的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三】)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受季节影响未进】行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应当在保修期内】。补做 【 ,第十二条《。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筑节能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四)已进行了相】。应的节能性能现场】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  《。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符!合,整改要求 】 第十三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 :    (—一)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  —  (二)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 —   (》三)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 》。 ,   (四)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 》    (!五):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 《    (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    ! ,(七)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和系统节能功—能检:测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 , ,。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 (二)》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 《    》 (三)《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    — (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 》   】 :(,五)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   《 (?六)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 (:七)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 【   【 (八)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  》  : (九)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量测试记》录,;,。 ? ,    (十)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 】   (》十二)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 第十五条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一)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二)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    】 (四)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五?)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对工程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   《 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 :    (二】)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  —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节能专项验收报告】应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节能标准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实施节》能工作的评价—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等内容! ,   —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还应当附—下列文件 —    — 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 ,    《 2、本办法—。。第十四条(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   3、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指导与监管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对专项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验收人员是】否到位、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建》筑节能工程是—否还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    【对不:符合有关法定行【为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 第十九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程项目清》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未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实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对没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书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