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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全!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   》。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到》本级公共机构 】。 ?   ? ,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 ?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 ,     乡镇一!级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 :   《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本级?系统内?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    》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汇总《本系统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   》  公共《机构应当每年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在媒体上】公布经本级》统计部门审定的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 —   ?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在】省级媒体上联合发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 第二十二!条 :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和,评价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下】列节能产品、设备 !     !(一)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   !  (二)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 ,  —   (三)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 《     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公共机—构新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 第二十六条 【 ,公,共机构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并》同,步,对项目拟《采取的?节能措?施、应?当执行的节能标准】等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的新建?建,筑竣工?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作为!所有权人《的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有关规定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进行新建》建筑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