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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全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到本级公共!机,构 :   【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乡镇!一级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本级系统内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汇总本系—统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 》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     !公共机构应当每年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在媒体上】公布经本级统计【部门审定的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 【   《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在省—级媒体上联》。合发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和】评价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下】列节能产品、设【备, 《     (一)!。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 《     (二)!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   】  (三)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    !。 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公共机构《新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 公共机构》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并同步对项】目拟采取的节能【措施、应《当执:行,的节能标准等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的新!建建筑竣《工,。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作】为所有权人》。。的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有,。关规定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进行新建建筑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