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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全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  —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到本级公共机【构 》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   ?。  乡镇一级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本级系统内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 :。  :。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汇总本系】统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 《     公—共机构应当每—年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 , 第十—八条 ?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在媒】体上公布《经本级统《计,部门审定的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 《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在省级【媒体上联合发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根据本系统能源消耗!需求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 ,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 :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和评价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下【列节能产《品、设备《 —    (一)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 ?   —  (?二):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 【。 》    《(三)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 】  》   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公共机构新》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并同步》对项目拟《采取的?节能措施《、应当执行的节能】标准等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的新建建筑竣工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作为:所有权?人,的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有关规定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进行新建建】筑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