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一般?聚集规模不低于【4,0户:
,
:
? 第三条 我市】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建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方式以建》。设,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其他:区域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建设多层》和低层多户联排住宅!为主:
第!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符合规划!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以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古镇》、街区?的必须?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宅复【垦
:
(三【)配套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网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采用项目【建设形式《。。报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购)房!申请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国,土所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
》 (二)乡镇审!。查上报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在8:个工作日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农户【建,(购)?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会议决《定,、集中?居住区位置》示意:图、规划范围内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分别报【。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理】(规:划区内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区外的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
【
(】三)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预审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 —(四)规划选—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选址意见同【意选址的拟定出规】划设计条件交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须编制两《个以上方案》)
—。 (五)用【地审批在规划—区外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规划区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属统规自建的应逐宗!落实到建房申请户跨!组或跨村《建设集中区的参照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自统领《〔2010〕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 , ,(六)规划》审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送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七)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业主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八)施?。。工,许可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属统:规统建且《投资和建设规模达】到法定限额的建设业!主还:须,依法招?标,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经审》查合格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相【关报件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九?)竣工验收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竣工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
! (十)!档案报送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十一)登】记发证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退还宅基地证明【书以:及相关?报件资料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名镇、【名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区规《划办负责
!
第十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应安!排相应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参与建(《。。购):房农户?原宅基地《复垦的总面积
】
?
第十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购)房户必须!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原宅基地—拆迁:。和退出原宅基地【未退出前不》得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建(购《)房户退还原—宅基地后应书面【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购)房户在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3个月!后不退?出原宅?基地: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新址建设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原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原有住【。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可!参照自统领〔2【01: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用地、破坏耕—地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情况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七条 !。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