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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一般聚》集规模不低于40】户 !第三条 我市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建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方【式以:建设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其《。他区域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建设《多,层和低层多户联排住!宅为主 — , 第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符合:规划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以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古】镇、街区的必—须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宅复垦!    》 (三)《配套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网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采用【项目:。建设形式报》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 》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购!)房申请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国土【所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    【 (二)乡镇—审查上?报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在8个工作】日,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农户建(—购)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会—议,决定、集中》居住区位置示意【图、规划范围内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分别【报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理(规—划区:内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区外?的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  【  : (三)《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预审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   ? (四)规划选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选址意见【。同意选址的拟定出】规划设计条》件交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须编制两【个,以上方案) —     (五!)用地审批在规划区!外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规划—区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属统规自建的—应逐:宗落实到建房申【请户跨组或跨—村建设?集中区的参》照,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自统领〔2!010?。〕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 :    (六—)规划审《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送,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  :。 , (七)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业主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     》(八)?施工:许可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属统规》统建且?投资和建设规模【达到法定限额的【建设业主还须依法】招标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经审查合《格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相关报件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 (九)《竣工验收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竣工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 】。 , ,    (十)档案!报送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十一)登记发!证,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退还宅基《地证明书以》及相关报件》资料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名镇、名!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区规划办负!责 【第,十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应安排相应!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参与建(购)!房农户原宅》。基地复垦的总面积】 第十】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购—)房:户必须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原宅基地拆迁!和退出原宅基地【未退:。出前不得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建(购)!。房户退?还原宅基地后应【书,。面,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购)房户》在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3个月【后不退出原宅—基地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新址建设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原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原】有,住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可参照自统领【〔201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用地、破坏》耕地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情况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