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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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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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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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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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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一般聚集规】模不低于《4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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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我市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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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建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方》式以建设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其他区域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建设多层和!低层多?户联排住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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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符合规【。划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以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古镇、街区的—必须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宅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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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套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网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采用?项目建设形式报【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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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购?)房申请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国,土所: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
》 , (二)【。乡镇:审查上报《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在【8个:工作日?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农户建(购)】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会议决定、】。集中居住《。区位置示意图—、规划范围内—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分别?报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理:(规划区《内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区《外的: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
【 (三—)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预审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 《 (四)规划选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选址意见—同意:选址的拟定出规划设!计条件交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须编制?两个以上方案)
! : 《(五:)用地审批在规划】区,。。外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规划区!。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属统规自—建的应?逐宗落实到建房申】。请户跨组《。或跨村建设集中【。区的参照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自统领〔2【010〕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 —(六)规划审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送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七)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业—主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八)施工许可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属统规统建且【投资和建《设规模达到》法定:限额的?建设业主还》须依法招标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经审查合格】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相关报件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九)竣工验收—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竣工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
《 , (十)档案报!送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十一》)登记发证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退还宅—基地证明《书以及相关报—件资料?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第三章 】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名【镇、名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区规划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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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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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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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应安!排相应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参与建—。(购)?房,农户原宅基地复【垦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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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购《),房,。户必须?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原宅基地!拆迁和退出原宅基地!。未退出前不》得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建(购)房户退】还原宅?基地后?。应书面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购)房户在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3!个月后?不退出?原,宅基地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新址建设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原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原有住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可参》照自统?领〔201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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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用地、破!坏耕地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情况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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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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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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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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