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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自府办发〔【2010〕25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一般《聚集规模不》低,于40户 ! 第三条 我市!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建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方式以建设!。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其—他区域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建设多层和低层】多户:联排住?宅为主 ! 第?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符合规划《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以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古镇、街区的必】须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宅复垦 —    (》三)配套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网,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采用项—目建设形式》。报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购)房?申请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国土所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   【  (二)乡镇审查!上,报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在8个!工作日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农户建(—购):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会议决!。定、:集中:居住:区位置示《意,图、规划范围—内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分别报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理(规划区内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区外的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 】     (三】)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预—审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四)规划选—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选【址意见同意选址【的拟定出规划设【计,条件交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须编】制两个以上》方案:) ?   《  (五)用—地审批在规划区外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规,划区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属,。统规自建的应逐宗落!实到建房申请户跨】组或跨村建设集中】区的:参照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自统领〔20】10〕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 , ,  (六)规划【审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送:。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七):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业主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八)】施工许可《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属统:。规统建且投》资和建设规模达【到法定限额》的建设业主还须依法!招标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经审查合格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相【关报:件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九)竣】工验:收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竣—。工,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 【     (十)!档案报送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十,一)登?。。记发证?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退还宅》基地证明书》以及:相关报件资料—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名镇、名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区规—划办负责《 : 第十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应安排相应—。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参与建(】购)房农户原宅【基地复垦的总—面积 《 第》十,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购)房》户必须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原宅》基,地拆迁和退出原宅基!地未退出前不得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建!(购)房户》退还原宅基地后【。应书面?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购)房户在—。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3个》月后不退出原—。宅基地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新址【建,设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原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原有住?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可参照自统领—。〔201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 — 第十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用:地、破坏耕地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情况》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