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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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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府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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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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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贡?市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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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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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一般聚!集规模不低于4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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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我】市,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国】土资源、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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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控制单家独院—推广多户《联建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方式以建》设多: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其他区域】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采取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建设多层和【低层:多户联?排住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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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符合规划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用以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所在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历史文化》古镇、?街区:的必须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 (二】),节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宅!复垦
《 : :(三)配套》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水、!。电、:气、路网及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广电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采?用项目?。建设形式报》批项目建设主体【为,项,目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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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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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农户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购)房申请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定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国土所提》。出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
— , : (:二)乡镇审查上【。报乡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国土:所在8个工作—日内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申请和】用地申请进行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附农户建》(,购)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协议、村《民会议决定》、集中?居住区位置示—。意图、规划范围内】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分!别报市、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办理(规【划区内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区外的报区】县政务服《务中心?)
【。 , (三)《用地预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地预审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 (四)规划—选,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提出选址意见同意!选址:的拟定出规》划设计条件交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须?。编制两?个以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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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用】地审批在规划区【外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在规划区内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意见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需—将,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属统规自《建,的应逐宗落实—到建房申请户跨组】或跨村建设集中区的!。参照自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自统领〔20】10〕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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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划审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送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七)建筑《设计审查和备案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业】主,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性审查和备】。案
— (八》)施工许可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属统规统—建且投资《和建设规模》达到法定限额的【建设业主还须依法招!标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对经审—查合格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和相关报件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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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竣【工验收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建设竣工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申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
?。 (十【)档案报送项目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单位报送—。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经审《查合格后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登记发—证农民集中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竣工验】收通:知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退还宅基地!证明书?以及相关《报件资料办理—房屋、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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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名镇、名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区规:划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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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 《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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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标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应安!排相应?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参与建(购】)房:农户原宅基地—复,垦的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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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购!)房户必须放弃【。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原宅:基,地拆迁和退出原【宅基地?未退:出前不得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建》(购)?房户退还原宅基地后!应,书面申请《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由原登记机关】负责注?销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购)房户】在入:住,农民:集中居住区3—个月后不《退出:原宅:基地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新址》建设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原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新址土地!使,用证原有《住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可参照自【统领:〔2010〕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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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用地:。、破:坏耕地以及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情况【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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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违法、违纪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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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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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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