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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质资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邻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联合勘察设】计联合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被借用人员在【被借用?期间不得同》时在:原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可以对!其他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以技术!。咨询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二条 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投资额较小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其投资额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但《应当:事先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办理》出省证?明手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办理证明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应—付或者应收费—用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经》业主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设置?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阶段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未经工程勘》察或者工程》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工期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科学合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计划投资规模;! (二)是否符合城!市、村庄、》集镇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 (四)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五)是否—符合工艺流程—。的先:进性、可靠性—; :(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 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重大!复杂的工程》应当按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等重要—内容和?其他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的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 ,因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由】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不得另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管理混乱、违—法行为较《。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行!为,以及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兼职从事!业务等行为进行检查!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优【创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业《。。主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行为?。的其委托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