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质资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邻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联合勘!察设计?联合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被:借用人员在被借用】期间不得同时在【。。原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可以?对其他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以技术咨询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二,。条, 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投》资额较?小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其投资!额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但应当事《先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办理《出省证明《。手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办《理证明?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应?付或者应收》费用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经业主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设置《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阶段!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未经工程【。勘察或者工程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工期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科学合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计!划投资规模;
【。。(二:)是否符合城—市、村庄、》集镇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
(四)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五,)是否符合工艺【流程的先进性、可靠!性;
?(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
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重大【复杂:的工程应《当按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等重要内容和!其他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的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
因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由《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不得另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管理混乱、违】法行为较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行】。为以及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兼职从事业【务等行?为进行检查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优创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业主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行为【的其委托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