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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质资—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邻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联合勘察设【计联合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被借用《人员在被借用期间】不得同?时在原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可以对其他—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以技?术咨询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二条— 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投!资额:。较小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其投资额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但应当事先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办理出省证明手】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办理证【明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应,付或者应收费用【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经业主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设置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阶段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未经》工程勘察或者—工,程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工期】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科【学合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计划投》资规模; (—二)是否符合城【市、村庄《、集镇?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 —。。(四)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五)是否符合工艺流!。程的先进《性、可靠性》。; (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 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重大复杂的【工程应当按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等重要》内容和?其他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的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 因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由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不?得另: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管理—混乱、违法行为较】。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行,为以及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兼?职从:事业务等行》。为进行检查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优创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业主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行为的!其委:托,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