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质资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相邻?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联!合勘察设《计联合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被借用人员】在被借?用期间不得同时在】原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可以对其《他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以,技术咨询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二条 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投资?额,。较小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其投资额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但:应当事先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对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置】特,殊条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五—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办理—出省证明手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办:理证明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境: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应?付或者应收费用之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七—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经》业主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严格】的逐级会签、会【审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设置—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阶段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未经工】程勘:察或者工程》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设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工期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科学!合理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特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材料、设备】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计划!。投资规模;
(二)!是否符合城》市、村庄、集镇规】划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
(三》),是否符?合消防、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和人防要求;
(】四):。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五)是否符合工】艺流程的先》进性、可靠性—;
(六)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组织
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解决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而引《起的技术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重》大复杂的工程—应当:按规定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等重要内容和其!。。他,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的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
因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由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不,得另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或者擅自出售【、转让、重复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管理】混,乱、违法行》为较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行为以?及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兼职从事业!务等行为进行检查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优创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业主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行为的其】委,托行为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勘察设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