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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